第十七条 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1.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居住者,作为一个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一个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一个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为了其他人的,虽有第七、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十八条A(选择A)
1.从属于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用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住者的养老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虽有第一款的规定对按照公共养老金制度支付的养老金和其它款项,而该项公共养老金制度又是构成缔约国政府或其附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一部分的,应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B(选择B)
1.从属于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用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住者的养老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2.虽然如此,该项养老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如果是由缔约国另一方居住者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支付的,也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3.虽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按照公共养老金制度支付的养老金和其它款项,而该项公共养老金制度又是构成缔约国政府或其附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一部分的,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九条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和养老金
一、a.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养老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b.虽然如此,该项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的居住者,本人
(1)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2)仅为提供服务的目的,没有成为该缔约国的居住者。
二、a.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或从所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一切养老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b.虽然如此,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住者和国民,该项养老金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附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所经营的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养老金。
第二十条 学生和学徒收到的款项
1.学生或企业学徒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访问前,是或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住者,仅由于接受教育或训练的目的停留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训练从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收到款项,该缔约国不得对之征税。
2.第1款所述学生或企业学徒所取得不包括在第1款所规定的范围以内的补助金、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育或训练期间,应享受其所访问的缔约国居住者所享受的同样免税、优惠或减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其它所得
1.缔约国一方居住者的各项所得,不问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以前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第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住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支付所得有关的权利或财产又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