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议定书
(1979年11月1日订于日内瓦)
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各缔约方,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谈判委员会1979年4月11日和12日会议上表示的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协议的单一文本的愿望;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适用协议中可能存在的特别问题;
考虑到协议第二十七条关于修订问题的规定尚未生效;
兹协议如下:
一
1.同意删除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2)项④的规定;
2.承认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推迟五年适用协议条款,实际上对某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不充裕的。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长推迟适用期的要求。据了解,如有关发展中国家说明了正当理由,本协议各缔约方将对此种要求给予同情的考虑;
3.承认目前根据官方确定的最低价格货物估价的发展中国家可能希望作出保留,以便按照本协议各缔约方一致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在有限和过渡的基础上保持此种价格;
4.承认那些认为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进口商要求下颠倒先后次序可能会增加他们实际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可能希望对第四条以下列措词作出保留:
“……政府保留作这样规定的权利,即在海关当局同意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次序的要求时,本协议的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才可适用。”
如果发展中国家作出此种保留,本协议各缔约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同意。
5.承认发展中国家可希望以下列措词对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作出保留:
“……政府保留作出这样规定的权利,即按照有关说明规定,不管进口商是否提出这些要求,都应适用于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作这样的保留,本协议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同意。
6.承认某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表示了这样的关切,即在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的过程中可能会在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和独家让受人的进口货物方面出现一些问题。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如发展中国家在适用本协议中实际上产生这些问题,应根据这些国家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7.同意第十七条承认在适用协议时,海关当局可能需要对提交给他们的有关海关估价的任何说明:单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询查。他们还同意这条还承认可以做这样的询查,其目的在于确定海关估价方面向海关申报或提交的各项价格因素都是完整的和正确的。他们认识到,总协定各缔约国只要遵循国家法律和程序,在这些询查中就有权期待得到进口商的充分合作。
8.同意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包括作为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和买主实付或应付给卖方或满足卖方义务的第三方的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