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理事会提出,理事会的成员应向理事会提供为履行其职权所必需的消息或文件;但是,理事会不得要求其成员提供如公开将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或在其他方面违反公共利益、或对任一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将造成损害的机密消息。
第五条
设立一个常设技术委员会和一个秘书处来协助理事会的工作。
第六条
一、理事会从其成员的代表中,每年选出一个主席和至少两个以上的副主席。
二、理事会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制订出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三、理事会应根据《关于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公约》的规定建立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委员会以及根据《关于海关对商品的估价的公约》的规定建立一个估价委员会。并应为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款所列目的以及理事会主管范围内的其他目的,建立必需的其他委员会。
四、理事会决定常设技术委员会的任务及应有的权力。
五、理事会批准其年度预算,监督开支,并向秘书处发出认为必要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指示。
第七条
一、理事会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二、经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及理事会所设的任何委员会,可以在理事会的总部所在以外的其他地点开会。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每一次会议最迟应在本公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一、除有关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并对某一成员不适用的现行公约的解释、实施和修改,这一成员不应有投票权的情况以外,理事会的每一成员应有一票投票权。
二、除本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理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的有投票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理事会不得对某一问题作出决议,除非对这一问题有投票权的成员已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一、理事会应与联合国及其主要的、附属的和专业的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联系,以充分保证其在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得到合作。
二、理事会可作出必要安排,使民间组织对其感兴趣的属于理事会主管范围以内的某些问题,得与理事会进行磋商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