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1950年12月15日订于布鲁塞尔)


  本公约的签字各国,
  考虑到使各国的海关制度达到最大程度的协调和统一,以及着重研究海关技术及其有关的海关立法的发展和改进方面所具有的问题是可取的,
  相信在顾及所涉及的经济和技术因素的条件下,促进各国政府在这些业务上的合作,对国际贸易是有利的,
  经协商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据此建立一个海关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一、理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本公约的缔约各国;
  (二)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享有自主权的任一单独海关领土的政府,如经其在外交关系的正式行为方面负责的缔约国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作为一个单独成员加入的。
  (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理事会成员的任一单独海关领土的政府,经其在外交关系正式行为方面负责的缔约国通知理事会撤销其成员资格后,应中止成为理事会的成员。
  三、每一成员应提名一个代表和若干副代表作为其在理事会的代表,并可由顾问协助。
  第三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研究有关缔约各国根据本公约的一般宗旨同意的所有促进海关业务合作的事项;
  二、为了向理事会的成员提供实际办法以达到最大可能程度的协调和统一,从技术及其有关的经济因素方面审查海关的各项制度;
  三、草拟公约草案及其修改条款,并建议有关国家政府采纳;
  四、对理事会工作的结果而签订的公约,以及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制订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海关对商品的估价》,为保证其统一解释和实施而提供建议,为此目的,并应根据这些公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约所明确赋予理事会的职权;
  五、对涉及本条第四款所述的公约的解释和实施方面所存在的争议,以调解人的身份,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提出处理的建议;有争议的各方得在事前约定,同意将理事会的建议作为有约束力的建议予以接受;
  六、使有关海关规章手续方面的消息得到交流;
  七、在本公约规定的一般宗旨的范围内,主动或应邀向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海关业务方面的消息或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八、与其他国际组织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合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