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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第四十四条 除名
  如果理事会认为,任一成员没有履行它在本协定的义务,而且进一步认为,此种违约行为对本协定的实施有重大危害,则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将该成员从本协定除名。理事会应立即将此事通知保管人。理事会做出决定一年后,该成员应停止为本协定的当事方。
  第四十五条 同退出或被除名的成员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员清算帐目
  1.按照本条规定,理事会应确定同由于下列原因而停止为本协定当事方的成员清算帐目:
  (1)根据第十二条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
  (2)根据第四十三条退出本协定;或
  (3)根据第四十四条从本协定除名。
  2.理事会应保有停止为本协定当事方成员向行政帐户缴付的任何分摊额。
  3.根据本条规定得到适当退款的成员无权分享本组织清理帐目或其他资产所得的收益。该成员也不应对本组织在退款后所发生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效期、延长和终止
  1.本协定应在自生效之日起五年期间内有效,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延长或重新谈判本协定或予以终止。
  2.在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决定将本协定作不超过两年的延长抑或重新谈判本协定。
  3.如在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代替本协定的新协定进行的谈判尚未结束,则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延长期由理事会决定。
  4.如在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代替本协定的新协定已经谈成,但尚未确定生效或暂时生效,则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直至新协定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时为止。
  5.如一项新的国际黄麻协定已经谈成并在本条第2、第3或第4款延长本协定的任一期间内生效,则延长后的本协定应于新协定生效时终止。
  6.理事会可随时以特别表决在理事会确定的日期起终止本协定。
  7.尽管本协定业已终止,理事会在不超过18个月以内仍应继续存在,以便对本组织进行资产清理,包括清算帐目,并按照以特别表决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此期间内应具有为达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权力和职责。
  8.理事会应将根据本条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人。
  第四十七条 保留
  对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保留。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签字者,于所示日期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2年10月1日订于日内瓦,本协定的阿拉伯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为第四十条的目的确定的各出口国在1981年联合国黄麻和黄麻制品会议参加国黄麻和黄麻制品净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百分比
孟加拉国            56.668
巴西               0.921
印度              31.457
尼泊尔              3.452
秘鲁               0.097
泰国               7.405
总计             100.000

  附件二
 
 为第四十条的目的确定的各进口国和进口国集团在1981年联合国黄麻和黄麻制品会议参加国黄麻和黄麻制品净进口总额中的比重

                百分比
阿尔及利亚           0.916
澳大利亚            7.067
奥地利             0.252
保加利亚            1.572
加拿大             1.702
哥伦比亚            0.000
哥斯达黎加           0.000
古巴              5.258
捷克斯洛伐克          1.236
厄瓜多尔            0.000
埃及              2.747
萨尔瓦多            0.542
欧洲经济共同体        16.316
比利时/卢森堡         2.892
丹麦              0.313
法国              2.778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2.831
希腊              0.420
爱尔兰             0.366
意大利             1.244
荷兰              1.74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3.732
芬兰              0.191
加纳              0.336
匈牙利             0.420
印度尼西亚           2.366
伊拉克             1.915
日本              5.952
马达加斯加           0.350
马来西亚            0.160
马耳他             0.000
毛里塔尼亚           0.008
墨西哥             0.359
尼加拉瓜            0.122
尼日利亚            0.626
挪威              0.168
巴基斯坦            7.547
菲律宾             0.295
波兰              1.221
大韩民国            0.443
罗马尼亚            0.885
沙特阿拉伯           0.313
塞内加尔            0.023
西班牙             0.664
苏丹              3.846
瑞典              0.046
瑞士              0.267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740
突尼斯             0.328
土耳其             1.160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11.729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0.702
美利坚合众国         16.644
委内瑞拉            0.053
南斯拉夫            1.526
扎伊尔             0.023
总计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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