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事会应做出安排,继续审议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统计、研究和资料
1.理事会应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粮农组织,建立密切的关系,以便协助确保取得有关影响黄麻和黄麻制品的一切因素的最新而可靠的数据和资料。本组织应收集和整理为执行本协定所需要的关于黄麻、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生产、贸易、供应、储存、消费和价格方面的统计资料,必要时发表这些资料。
2.成员应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形下,在合理期间内,尽最大可能提供统计数字和资料。
3.理事会应做出安排,对世界黄麻经济的趋势及其短期和长期问题进行研究。
4.理事会应确保发表的任何资料绝不损害生产、加工或销售黄麻、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个人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及评价和审查报告
1.理事会应在每一黄麻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发表一份关于它的活动及它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的年度报告。
2.理事会应每年评价和审查世界黄麻情况和前景,其中包括同合成品和代用品竞争的状况,并应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成员。
3.进行上述审查时应参照成员提供的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各国生产、储存、出进口、消费和价格的资料,以及理事会直接取得或通过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包括贸发会议和粮农组织,和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取得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控诉和争端
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控诉,和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都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问题的裁决应是最后的,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十四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各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应尽最大努力,合作促进本协定宗旨的实现,并避免采取与本协定宗旨相抵触的行动。
2.各成员保证接受理事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作出的一切决定均具有约束力,并应设法避免采取限制或违反这些决定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免除义务
1.凡因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而有此需要,理事会在接受某一成员说明不能履行本协定某项义务的理由后,得以特别表决免除该成员的该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免除某一成员的义务时,应明确说明免除该成员该项义务的期限和条件以及准许免除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差别待遇和补救措施
1.因根据本协定采取各项措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可要求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待遇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3和第4段规定,考虑采取适当措施。
2.在不损害其他出口成员利益的情况下,理事会在其一切活动中均应特别照顾一个特殊的最不发达出口成员的需要。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签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协定从1983年1月3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联合国总部对应邀参加1981年联合国黄麻和黄麻制品会议的政府开放签字。
2.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政府可:
(1)在签署本协定时,声明一经签字,即表示同意受本协定的约束;
(2)在签署本协定后,通过向保管人交存相应文书,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
第三十八条 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