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主任应就本条第1款中所定项目向项目委员会提出建议。此种建议应在委员会审议之前至少两个月发给所有成员。根据这些建议,委员会应决定进行哪些项目前活动。
3.执行主任应将项目前活动的结果,包括详细的概算、可能的利益、期限、地点和可能的执行机构,提交项目委员会,并至少在委员会审议之前两个月发给所有成员。
4.委员会应审议这些项目前活动的结果,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这些项目的建议。
5.理事会应审议这些建议,并应按照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特别表决决定提议的筹措资金项目。
6.理事会应决定这些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
7.理事会首先应优先考虑粮农组织和国际贸易中心根据商品综合方案为黄麻和黄麻制品筹备会议拟订的项目,以及理事会可能核准的其它可行项目。
8.理事会核准在某一成员领土内进行某一项目之前,应取得该成员的同意。
9.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终止它对任何项目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研究和发展
有关研究和发展的项目,除其他外,应旨在:
(1)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纤维质量;
(2)改进现有产品和新产品的制造工序;
(3)寻找新的最终用途和改进现有产品。
第二十五条 拓展市场
有关拓展市场的项目的目的,除其他外,应为维持和扩大现有产品的市场和为新产品寻找市场。
第二十六条 降低成本
有关降低成本的项目的目的,除其他外,应是尽可能改进同农业生产率和纤维质量有关的工序和技艺,以及改进同黄麻制造业的劳力、物资和资本费用有关的工序和技艺,发展和保持黄麻业目前所能得到的关于最有效的工序和技艺的有关资料,供成员国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核准项目的标准
理事会核准项目应以下列标准为依据:
(1)这些项目,在目前或将来,都应具有对一个以上出口成员有利的潜力,同时也应有益于整个黄麻经济;
(2)这些项目应同维持或扩大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国际贸易有关;
(3)这些项目在成本方面应有可能在短期或长期内提供有利的经济成果;
(4)这些项目的计划应符合黄麻和黄麻制品的国际贸易规模;
(5)这些项目应有可能提高黄麻和黄麻制品的一般竞争能力或市场前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委员会
1.兹设立项目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应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的总指导下进行工作。
2.委员会应对所有成员开放参加。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表决票分配和表决程序,应与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相同,细节经必要的修订。除非另有决定,委员会每年应举行四次会议,或应理事会请求举行会议。
3.委员会的职责应是:
(1)审议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项目建议,并作技术鉴定和评估;
(2)决定项目前活动;
(3)向理事会提出有关项目的建议。
第八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在商品共同基金开始经营之后,本组织应按照设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规定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的设施。
第九章 审议同黄麻和黄麻制品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审议稳定化、同合成品竞争及其他问题
1.理事会应不断审议稳定黄麻和黄麻制品的价格和供应问题,以便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经审议后,议定的任何解决办法如需要采取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措施,则只可依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一项修正案加以执行。
2.理事会应审议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同合成品和代用品之间竞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