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每一财务年度的下半年,理事会应核定下一个财务年度本组织的行政预算,并应评定每一成员对此预算的分摊额。
4.每一成员缴付每一财务年度行政预算的分摊额,应同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全体成员总表决票数中拥有的票数成比例。在评定分摊额,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时,不须考虑任何成员表决权的中止或由此引起的表决票数重新分配。
5.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一成员的首次分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所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该财务年度所余时间加以评定,但该财务年度其他成员应缴的分摊额不应因此而改变。
6.第一次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缴付。以后的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的第一天缴付。各成员在加入本组织的财务年度的分摊额,应在其取得成员资格之日缴付。
7.如成员在根据本条第6款规定的缴付分摊额之日起两个月内尚未缴清其行政预算分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如该成员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仍未缴付其分摊额,则应要求说明其不能缴付的理由。如该成员在分摊额应缴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缴付其分摊额,该成员的表决权应予中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如该成员在表决权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后仍未缴付其分摊额,理事会应中止该成员根据本协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直至缴清其全部分摊额时为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8.根据本条第7款被中止权利的成员尤其应负有缴付分摊额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特别帐户
1.在特别帐户下应设立两个分帐户:
(1)项目前分帐户;
(2)项目分帐户。
2.如要项目随后经过核准并获得资金,项目前分帐户的一切开支应由项目分帐户偿还。本协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理事会如未能为项目前分帐户筹到任何资金,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3.有关具体确定项目的全部收入应记入特别帐户。这些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应在特别帐户下支付。
4.特别帐户的可能资金来源是:
(1)设立后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
(2)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3)自愿捐款。
5.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对某项贷款自愿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酌情确定为该项担保贷款筹资项目的期限和条件。本组织对此种贷款不应承担任何义务。
6.理事会经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任何实体同意后,可指定和担保该实体接受为核定的项目筹资的贷款并承担所涉及的全部义务,但本组织应有权监督资源使用情况和检查以此种方式筹资的项目的执行情况。但是,本组织不应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所作的保证负责。
7.任何成员不应因其为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对其他成员或实体由项目引起的借贷责任负责。
8.如有人向本组织提供未指定用途的自愿资金,理事会可接受此种资金。此种资金不但可用于项目前活动,而且可用于核定的项目。
9.执行主任应根据理事会决定的期限和条件努力为理事会核定的项目寻求充足而有保证的资金。
10.特别帐户的资源应只用于核定的项目或项目前活动。
11.对指定的核定项目的捐款应只用于其原定的项目,除非理事会与捐助人协议后另作决定,否则只能用于原定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本组织应根据每一捐助者在原来对此项目的总捐款额中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将剩余的资金归还每个损款者,除非同捐助者另有协议。
12.理事会可视情况审查特别帐户的筹资情况。
第七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
1.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宗旨,理事会应按照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不断地确定研究和发展、拓展市场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项目及理事会核准的其他有关项目,安排编制和执行这些项目,以确保这些项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