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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3.考虑到贸发会议在国际商品贸易领域中的特殊作用,理事会应酌情将其活动和工作计划通知该组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有关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贸易或有关黄麻业的任何非成员国或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任命的期限和条件应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应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并应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向理事会负责。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决定最初五年中执行主任可以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这些工作人员应分阶段聘用。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应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作出决定,工作人员应向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应在黄麻业或黄麻贸易或与黄麻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有任何经济利益。
  6.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的指示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其对理事会负最后责任的国际官员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职责的纯国际性质,不应企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特别是具有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缔结关于本组织、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和各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所应享有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以下称“总部协定”)。
  3.在本条第2款提到的总部协定缔结以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付给雇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免于课税。
  4.本组织还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缔结为顺利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5.本组织总部如迁往本组织另一成员国家,该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缔结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6.总部协定应独立于本协定。但它应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议同意;
  (2)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出;或
  (3)本组织不复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个帐户:
  (1)行政帐户;
  (2)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应负责管理这两个帐户,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对这两个帐户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缴付方式
  1.向行政帐户缴付的分摊额应是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应免受外汇限制。
  2.向特别帐户缴付的资金损款应是可以自由使用的货币,并应免受外汇限制。
  3.理事会还可决定接受对特别帐户的其它形式的捐助,包括科学和技术设备或人力,以满足核定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条 审计和公布帐目
  1.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计帐目。
  2.每一黄麻年度结束后,应尽快向各成员提供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的独立审计报表,但不得晚于黄麻年度结束之日后的六个月,并应由理事会酌情在下一届会议审议和核准。其后,应公布经审计的帐目摘要和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帐户
  1.实施本协定所需费用应列入行政帐户,并应从各成员依其各自宪法或体制程序缴付按照本条第3、第4和第5款评定的年度分摊额中支付。
  2.出席理事会、项目委员会和第三条第2款所指的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有关成员支付。如某成员要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请该成员支付此项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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