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事会的会议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如理事会应任何成员邀请,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开会,该成员应负担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的额外费用。
4.执行主任应将召开任何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议程至迟于开会前三十天送达各成员,但如有紧急情况,则此项通知至迟应在开会前七天送达。
第十条 表决票的分配
1.出口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表决票,进口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表决票。
2.出口成员的表决票应作下列分配:150票应在全体出口成员中平均分配,每一成员应得到最接近的整数票;其余票数应依各成员在前三个黄麻年度中黄麻和黄麻制品平均净出口额,按比例加以分配,但任何出口成员所得的最高票数不得超过450票。超过最高票数的表决票应在得票少于250的所有出口成员中按其贸易份额成比例地分配。
3.进口成员的表决票应作下列分配:每一进口成员应有不超过五张的基本票,但基本票总数不得超过125票。其余票数应按各进口成员在此次表决票分配前四个历年开始的三年期间内黄麻和黄麻制品净进口量年平均数,按比例加以分配。
4.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于每一财务年度第一届会议开始时分配该年的表决票。这种分配应在该年的其余时间内有效,但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凡遇本组织成员发生变化,或根据本协定的任一规定,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受影响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类别中重新分配表决票。理事会应决定表决票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6.表决票数应为整数。
7.在四舍五入以求得最接近的整数表决票时,任何小于0.5的分数应予舍去,任何大于或等于0.5的分数则应化为整数。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下其所持有的表决票数,但任何成员都不得将其表决票分开使用。但一个成员可投下与上述表决票不同的、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被授权投出的任何表决票。
2.任何出口成员可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授权任何其它出口成员,以及任何进口成员可授权任何其它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会议或届会上代表其利益并为其投票。
3.一个成员如经另一成员授权投下授权成员根据第十条所持有的表决票,应按照授权成员的指示进行投票。
4.成员弃权,应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一切决定和提出一切建议。如果未能取得协商一致,除本协定规定须进行特别表决者外,应以简单配分多数表决作出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
2.一个成员如援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并已在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中投票,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3.理事会的一切决定和建议必须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过半数进口成员的出席,但出席成员必须至少持有各自类别总表决票的三分之二。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在次日尚未有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三天以及其后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过半数进口成员出席,但出席成员必须持有各自类别总表决票数的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
1.本组织应尽量依靠和充分利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贸发会议/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如果理事会认为这些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不够或不足以使本组织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应根据情况需要决定采取必要行动,使工作有效进行,必要时由本组织自己进行。
2.理事会应作出各种适当安排,同联合国及其机构特别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并同粮农组织和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商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