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可自由使用货币”是指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以及经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为事实上在国际交易中广泛用于支付并在主要外汇交易市场上广泛进行买卖的其它任何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
第三条 国际黄麻组织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兹设立国际黄麻组织,以实施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并监督本协定的执行。
2.本组织应通过国际黄麻理事会和项目委员会两个常设机构,以及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行使职责。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方式为特定目的设立具有特定职权范围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3.本组织的总部应设在孟加拉国达卡。
4.本组织的总部在任何时候都应设在某个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组织应有两类成员,即:
(1)出口成员;
(2)进口成员;
2.一个成员可按理事会确定的条件改变其成员类别。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提到的“政府”应视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负责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任何其它政府间组织。因此,对此类政府间组织而言,本协定提到的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均应视为包括此类政府间组织的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
2.就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组织的表决票数应等于按照第十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该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有行使其单独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黄麻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黄麻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应为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国际黄麻理事会。
2.每一成员在理事会内应有一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各届会议。
3.代表缺席或在特殊情况下,副代表应有权代行代表的职责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和为履行或安排履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执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符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包括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这种财务规则和规章除其他外应指导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下的经费收支。理事会可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一项理事会不经开会就特定问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持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需要的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应为每一黄麻年度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一人,本组织不给薪酬。
2.主席和副主席中,一人应由出口成员的代表中选出,另一人应由进口成员的代表中选出。这两个职位每年应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项规定不应防碍其中一人或二人通过理事会的特别表决连选连任。
3.主席暂时缺席时,应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暂缺席或其中一人或二人长期缺席时,理事会可视情况从出口成员的代表中或从进口成员的代表中另选临时或长期的主席团新成员。
第九条 理事会的届会
1.理事会通常应于每半个黄麻年度召开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根据所作决定或应下列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1)执行主任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提出的请求;或
(2)过半数出口成员或过半数进口成员提出请求;或
(3)拥有至少500票的成员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