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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1982年10月1日订于日内瓦,1984年1月9日生效)


                   序言
  本协定当事各方,
  回顾《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
  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四届和第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和第124(Ⅴ)号决议,
  还回顾最不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新的实质性行动纲领,特别是其中第82段,
  认识到黄麻和黄麻制品对于许多发展中出口国家的经济的重要性,
  考虑到为该商品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而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将会促进各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并加强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1.为了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双方的利益,并为了实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和第124(Ⅴ)号决议的有关目标,同时考虑到第98(Ⅳ)号决议,1982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以下称“本协定”)的宗旨应是:
  (1)改进黄麻市场的结构条件;
  (2)提高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竞争能力;
  (3)保持并扩大黄麻和黄麻制品现有的市场,并开拓新的市场;
  (4)发展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生产,以期除其它外,提高黄麻和黄麻制品的质量,使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受益;
  (5)在数量上发展黄麻和黄麻制品的生产、出口和进口,以满足世界供求的需要。
  2.尤其应以下列方式实现本条第1款所列的各项宗旨:
  (1)进行研究和发展、扩展市场、降低成本等项目;
  (2)整理和散发同黄麻和黄麻制品有关的资料;
  (3)审议同黄麻和黄麻制品有关的重要问题,如稳定价格和供应问题,以及同合成品和代用品竞争的问题。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本协定中:
  (1)“黄麻”是指原黄麻、洋麻或其他类似纤维,其中包括肖梵天花、茼麻和多雄蕊头丝麻;
  (2)“黄麻制品”是指全部或几乎全部由黄麻制成的产品,或以重量计大部分为黄麻的产品;
  (3)“成员”是指同意暂时地或确定地受本协定约束的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或政府间组织;
  (4)“出口成员”是指黄麻和黄麻制品出口量超过其黄麻和黄麻制品进口量的和自己宣布为出口成员的成员;
  (5)“进口成员”是指黄麻和黄麻制品进口量超过其黄麻和黄麻制品进口量的和自己宣布为进口成员的成员;
  (6)“组织”是指按照第三条设立的国际黄麻组织;
  (7)“理事会”是指按照第六条设立的国际黄麻理事会;
  (8)“特别表决”是指需要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三分之二,以及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三分之二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但须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至少四个进口成员投出这些票;
  (9)“简单配分多数”是指需要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总票数的半数以上,以及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总票数的半数以上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出口成员所需票数必须由过半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投出;
  (10)“财务年度”是指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11)“黄麻年度”是指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12)“黄麻出口品”或“黄麻制品出口品”是指离开任一成员海关辖区的任何黄麻或黄麻制品;“黄麻进口品”或“黄麻制品进口品”是指进入任一成员海关辖区的任何黄麻或黄麻制品,但在这两个定义中,当某一成员由一个以上海关辖区组成时,则海关辖区应视为该成员各海关辖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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