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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若一成员的净分摊额高于它的订正净分摊额,相差之数应由缓冲储存帐户退还给该成员。若一成员的订正净分摊额高于它的净分摊额,该成员应将相差之数缴付缓冲储存帐户。
  2.若理事会在考虑了第二十九条第2和第3款之后,认为净分摊额超出其后4个月内进行缓冲储存经营所需的资金额,理事会应将净分摊额中超过首次分摊额之数退还,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不予退还或退还较小的金额。成员所占退还金额的份额,应与它们的净现金分摊额成比例。
  3.应成员的要求,应退还该成员的款项可存留在缓冲储存帐户内。若成员要求将其退款存留在缓冲储存帐户内,该款可贷记入根据第二十九条催收的任何额外分摊额项下。
  4.执行主任应将根据本条第1和第2款进行调整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付款或退款立即通知成员。这种款项应在执行主任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付或退还。
  5.若在偿还任何借款后,缓冲储存帐户的现金数额超出成员缴付的净分摊总额之值,超出之数应在本协定终止时分给各成员。
  第四十条 缓冲储存与汇率变动
  1.若马来西亚/新加坡元同主要天然胶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货币间的汇率发生变动,以致缓冲储存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执行主任应根据第三十七条、或成员可根据第十四条,要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确认或撤销执行主任根据第三十七条业已采取的措施,并得以特别表决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根据第三十二条第1和第6款的第一句中的原则修订价格幅度。
  2.为了保证及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一项确定这些货币平价显著变动的程序。
  3.若马来西亚元和新加坡元的汇率不等,以致缓冲储存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审查情况,并可考虑只采用一种货币。
  第四十一条 缓冲储存帐户的清理程序
  1.本协定终止时,缓冲储存经理应根据本条规定,估计清理缓冲储存帐户的资产或将其转移到一项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下的总费用,并留出支付这项费用的金额,另存一帐户。若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剩的余额不敷这一笔支出,缓冲储存经理应从缓冲储存中卖出足够数量的天然胶,以补足所需的金额。
  2.每一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份额应按下列办法计算:
  (a)缓冲储存的价值为缓冲储存中每一品种/等级天然胶的总数的价格,按本协定终止之日前30个市场交易日期间各品种/等级在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市场的最低市价折算;
  (b)缓冲储存帐户的价值为缓冲储存价值加上缓冲储存帐户在本协定终止之日的现金资产减去根据本条第1款留出的金额;
  (c)每一成员的净分摊额为该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缴付的分摊额的总和减去根据第三十九条退还的全部款项;
  (d)若缓冲储存帐户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净分摊总额,这种盈余或亏损,视情况而定,应按每一成员在本协定中所占的时间加权净分摊额的比例,由各成员分享或分担;
  (e)每一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的份额为其净分摊额减去或加上其应分担或分享的缓冲储存帐户亏损或盈余部分,再减去理事会以该成员名义借款的任何未偿债务中该成员所占的份额。
  3.若本协定即将为一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取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程序,以确保按新协定的规定,将有意加入新协定各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的份额,有效率地转移到新协定下。不愿加入新协定的任何成员,其所占份额的支付款应:
  (a)在两个月内由缓冲储存帐户中的现款归还,按该成员所占缓冲储存帐户的净分摊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b)由处理缓冲储存所得的净收入归还,处理办法或是有条不紊地出售,或是以现时市价转移到新协定下,但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增加本款(a)项规定的付款。
  4.若本协定终止,不为一项订有缓冲储存的新国际天然胶协定所取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程序,以便在第六十七条第7款规定的最大期限内,有条不紊地处理缓冲储存,但要遵守下列限制:
  (a)不得再买进天然胶;
  (b)除了处理缓冲储存的必要开支外,不得使本组织承担任何新的开支。
  5.除非成员根据本条第6款选择领取天然胶,否则缓冲储存帐户剩余的任何现款,应按本条第2款确定的各成员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分给它们。
  6.每一成员可选择领取它在缓冲储存帐户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天然胶,代替其应得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但要依照理事会制订的程序办理。
  7.理事会应制订适当的程序来调整和支付各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的份额。调整时应考虑到:
  (a)本条第2款(a)项规定的天然胶价格同按照缓冲储存处理程序售出的部分或全部缓冲储存的价格之间的任何差别;
  (b)估计清理费用同实际清理费用之间的差别。
  8.理事会应在缓冲储存帐户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后30日内召开会议,以便在其后30日内完成各成员间的最后帐目结算。

第九章 与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与共同基金的关系
  在共同基金开始经营之后,理事会应按照共同基金规定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的设施。为此,理事会应同共同基金商定彼此可接受的条件和方式,根据这种条件和方式同共同基金签订一联系协定。

第十章 供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供应
  1.出口成员应尽最大可能设法施行能保证持续向消费者供应天然胶的政策和计划。
  2.出口成员应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不断设法提高天然胶的质量,做到天然胶质量规格和式样的划一。
  3.天然胶供应可能发生短缺时,理事会可向有关成员建议各种可能采取的适当步骤,以保证尽快增加天然胶的供应。
  第四十四条 其他措施
  1.为了达到本协定的目标,理事会应认明和建议各种适当的措施和技术,扩大和改善生产、生产率和销售,促进生产成员天然胶经济的发展,从而增加生产成员的出口收入,同时使供应更为可靠。
  2.为了这个目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应进行经济和技术分析,以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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