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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a)在本协定生效后,每隔30个月审查一次,
  (b)在特殊情况下,应理事会中持有200表决票以上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请求,予以审查,
  (c)当前一次审查参考价格后60日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或高于上限干预价格,而参考价格分别(一)自前一次修订下限指示价格或自本协定生效以后,曾向下修订,或(二)自前一次修订上限指示价格或自本协定生效以后,曾向上修订,而且其修订幅度至少达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3%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5%、或至少达本条第1、第2和(或)第3款所规定的数量时,予以审查。
  8.虽有本条第5、第6和第7款的规定,若根据本条规定审查价格幅度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参考价格,下限指示价格或上限指示价格不得向上修订。同样的,若根据本条规定审查价格幅度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高于参考价格,下限指示价格或上限指示价格不得向下修订。
  第三十三条 市场指示价格
  1.应规定一个每日市场指示价格,这个指示价格应为吉隆坡、伦敦、纽约和新加坡市场每日的本月官方价格的复合加权平均数,反映天然胶的市场情况。在开始时,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应包括一号烟片、三号烟片和二十号薄胶片的价格,三者的权数应相同。所有报价应换算成以马来西亚/新加坡货币表示的马来西亚/新加坡港口的离岸价格。
  2.理事会应审查计算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品种/等级的组成权数和方法,并得以特别表决方式予以修订,以确保该价格反映天然胶的市场情况。
  3.若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前5个市场交易日的平均数高于、等于或低于本协定规定的价格水平,应视该市场指示价格为高于、等于或低于这个价格水平。
  第三十四条 缓冲储存的组成
  1.在本协定生效后,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列出将存入缓冲储存的国际公认的烟片和工艺分类橡胶的标准等级和品种,但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a)可存入缓冲储存的天然胶的最低等级和品种应为三号烟片和二十号薄胶片,
  (b)符合本款(a)项的规定、并占前一个日历年度天然胶国际贸易额至少3%的所有等级和品种均应予列出。
  2.理事会在必要时得以特别表决改变这些标准和(或)选定的品种/等级,以保证缓冲储存的组成反映市场的发展形势,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维持缓冲储存高度的商业质量标准。
  3.缓冲储存经理应设法保证,储存的组成反映天然胶的进出口格局,同时又有利于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
  4.为了达到稳定价格的目标,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指示缓冲储存经理改变储存的组成。
  第三十五条 缓冲储存的地点
  1.缓冲储存的地点应能保证经济、有效地进行商业经营。根据这项原则,缓冲储存应设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的领土内。缓冲储存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方式,不但要能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而且要能使费用减到最低。
  2.为了维持高度的商业质量标准,缓冲储存只能存放在根据理事会所订准则核定的仓库中。
  3.在本协定生效后,理事会应制订和核定仓库清单以及使用仓库的各种必要安排,并定期审查这份清单。
  4.理事会也应定期审查缓冲储存的地点,并得以特别表决指示缓冲储存经理更换缓冲储存的地点,以保证经济、有效地进行商业经营。
  第三十六条 缓冲储存的更换
  缓冲储存经理应保证买进或维持的全部储存都符合高度商业质量标准。他应对缓冲储存的天然胶进行必要的更换,以确保上述标准,但要适当考虑到这种更换的费用及其对市场稳定的影响。更换的费用应记入缓冲储存帐户。
  第三十七条 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
  1.虽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理事会在开会期间若认为履行该条赋予缓冲储存经理的职责并不能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得以特别表决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
  2.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主任若认为履行第三十一条赋予缓冲储存经理的职责并不能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同主席协商后,可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
  3.执行主任根据本条第2款决定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后,应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来审查这项决定。虽有第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理事会应在限制或中止经营后7日内召开会议,以特别表决确认或撤销这种限制或中止。若理事会不能在上述会议上作出决定,缓冲储存的经营应即恢复,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与缓冲储存帐户分摊额有关的处罚
   1.若一成员在应缴付分摊额之日仍未履行其向缓冲储存帐户缴付分摊额的义务,应视为拖欠分摊额。拖欠分摊额60日或60日以上的成员,在就本条第2款事项进行表决时,不作为成员论。
  2.对根据本条第1款为拖欠分摊额60日或60日以上的成员,应中止其在理事会的表决权和其他权利,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3.拖欠分摊额的成员自应缴付分摊额之日起,应负担按东道国最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除非拖欠的分摊额已由理事会根据第八条借款补足;在此情况下,拖欠分摊额的成员应负担这种借款的利息费用。由其余的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缴付拖欠的分摊额,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4.理事会对拖欠分摊额60日或60日以上的成员缴清拖欠部分情况感到满意时,应恢复其表决权和其他权利。若拖欠部分曾由其他成员偿付,这些成员应得到悉数偿还。
  第三十九条 缓冲储存帐户分摊额的调整
  1.理事会在每一财政年度第一届会议上重新分配表决票数时,应按照本条规定,对每一成员向缓冲储存帐户缴付的分摊额作出必要的调整。为些,执行主任应确定:
  (a)每一成员的净分摊额,即从该成员自本协定生效后缴付的分摊额总额中减去按本条第2款退还给该成员的分摊额;
  (b)净分摊总额,即所有成员的净分摊额的总和;
  (c)每一成员的订正净分摊额,即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并在不违反第二十八条第3款的前提下,按每一成员在理事会持有的订正表决票数比例分摊净分摊额总额,但就本条而言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比例时,不考虑任何成员表决权的中止或由此而引起的表决票数的重新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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