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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3.进口成员的表决票按表决票分配前第4个日历年算起的3个日历年期间各该成员的天然胶平均净进口额的比例,在它们间分配,但每一进口成员均能得到一票,即使其净进口额不足分得一票的比例。
  4.就本条第2、第3款、第二十八条关于进口成员分摊额的第2、第3款、以及第三十九条而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制订一个出口成员净出口额表和一个进口成员净进口额表,并按本条规定每年加以修订。
  5.表决票的分配只以整数计算。除了本条第3款所规定,少于一的数目按四舍五入方式处理。
  6.理事会应按本条规定,在每一财政年度第一届会议开始时分配该年的表决票数。这项分配对这一年的其余时间有效,但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情形例外。
  7.凡遇本组织成员有所更动,或任何成员的表决权按本协定任一规定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本条规定重新分配受影响的成员类别的表决票数。
  8.若有成员根据第六十五条被除名,或有成员根据第六十四或第六十三条退出,使任一类剩余成员的总贸易额低于80%,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决定本协定的条件规定和前途,其中特别包括需要维持有效的缓冲储存经营而不造成剩余成员过重的资金负担。
  第十六条 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有权投出它在理事会拥有的票数,但不得将其表决票分投两处。
  2.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后,任何出口成员得授权任何其他出口成员,任何进口成员亦得授权任何其他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一届或一次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行其表决权。
  3.一成员经另一成员授权代投后者表决票数时,应依授权者的意愿投票。
  4.弃权的成员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并至少拥有各该类民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成员的出席。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第2日均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第3日和以后的法定人数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并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多数的成员的出席。
  3.按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授权他人代表者,视为出席。
  第十八条 决定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理事会所有决定和所有建议均以简单分配多数表决作出。
  2.当一成员援用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就本条第1款而言,该成员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设立
  1.兹设立下列委员会:
  (a)行政委员会;
  (b)缓冲储存经营委员会;
  (c)统计委员会;
  (d)其他措施委员会。
  理事会并得以特别表决设立其他委员会。
  2.每一委员会均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每一委员会的成员和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 专家组
  1.理事会应设立专家组,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的橡胶工业界和贸易界专家组成。
  2.专家组应特别就缓冲储存的经营和第四十四条所述的其他措施,向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提供意见和协助。
  3.专家组的成员、职责和行政安排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一条 特权与豁免
  1.本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特别具有订立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下称“东道国政府”)就本组织、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各成员代表团为履行其职责而在情理上需要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下称“总部协定”)。
  3.在总部协定签订之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课税。
  4.本组织并得同一个或多个政府签订关于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特权与豁免的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5.若本组织总部迁移到另一国家,该国政府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6.总部协定同本协定分别存在。它在下列述情况下宣布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离;或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帐户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帐户
  1.为本协定的实施和管理,应设立两个帐户:
  (a)缓冲储存帐户;
  (b)行政帐户。
  2.有关设立、经营和维持缓冲储存的下列一切收入和开支,均记入缓冲储存帐户:根据第二十八条各成员的分摊额、根据第八条为缓冲储存帐户进行的借款、借款的还本付息、出售缓冲储存所得、缓冲储存帐户存款利息、购买储存费用、佣金、贮藏费、运输和装卸费、保险费、更换费。但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把任何其他由于缓冲储存交易或经营而产生的收入或开支记入缓冲储存帐户。
  3.有关实施本协定的一切其他收入和开支,均记入行政帐户。这种开支一般以成员根据第二十五条评定的分摊额支付。
  4.本组织不负责出席理事会或根据第十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代表团或观察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付款方式
  向行政帐户和缓冲储存帐户缴付的现金应是自由流通货币,或可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的货币,不受外汇管制所限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
  1.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查帐目。
  2.经独立审查的行政帐目和缓冲储存帐目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3个月后尽早送交各成员,并由理事会酌情在下一届会议审议批准。其后,审查帐目的摘要和资产负债表应予发表。

第七章 行政帐户

  第二十五条 预算分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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