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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2.这种政府间组织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票数等于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

第四章 国际天然胶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天然胶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国际天然胶理事会,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2.每一成员在理事会内有一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会议。
  3.代表缺席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副代表有权代行代表的职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应履行或安排履行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并符合本协定条款的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包括理事会本身和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缓冲储存的管理和经营规则、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理事会在其议事规则中可规定一项程序,按此可不经开会而决定特定问题。
  3.理事会应编制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需记录。
  4.理事会应发表关于本组织活动的年度报告和它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借款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为缓冲储存帐户和(或)行政帐户向商业来源借款,以弥补其中任一帐户的核准开支和所需分摊额之间的差额所造成的亏缺。若借款是由于某一成员拖延缴付分摊额所致,拖欠的成员,除悉数支付分摊额外,必须负担理事会因借款引起的财政费用。
  2.任何成员可自行斟酌决定直接以现金向有关帐户缴付它在所需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代替理事会的商业借款。
  第九条 授权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授权任何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委员会行使其按照本协定规定无需理事会特别表决的任何一项或全部权力。尽管有这种授权,理事会仍得于任何时候对业已授权其任一委员会处理的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2.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撤回授予某一委员会的任何权力。
  第十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
  1.理事会可作出一切适当安排,同联合国、联合国所属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或合作。
  2.理事会也可作出安排,同适当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准许观察员参加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政府或第十条所指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分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或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每年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
  2.主席和副主席中,一位从出口成员代表中选出,另一位从进口成员代表中选出。这两个职位由这两类成员每年交替担任,但这项规定不妨碍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以特别表决连选原任主席和副主席或其中任何一位。
  3.主席暂时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和副主席时同暂时缺席、或一人长期缺席、或二人同时长期缺席时,理事会可视情况从出口成员和(或)进口成员代表中另选所需的临时或长期的主席团新成员。
  4.主席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任何其他主席团成员不得在该会议上投票,但得授权属于同类成员的另一代表行使前者所代表的成员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任命一位执行主任和一位缓冲储存经理。
  2.执行主任和缓冲储存经理的任用条件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是本组织的行政首长,他遵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实施对理事会负责。
  4.缓冲储存经理就本协定授予他的职责以及理事会所决定的其他职责,对执行主任和理事会负责。缓冲储存经理应负责缓冲储存的日常经营,并将缓冲储存的一般经营情况经常向执行主任汇报,以便执行主任可确保缓冲储存有效地达到本协定的各项目标。
  5.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制订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执行主任负责。
  6.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包括缓冲储存经理在内,都不得在橡胶工业、橡胶贸易或有关的商务活动方面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7.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征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理事会或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其作为只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行政人员地位的行为。各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的纯粹国际性质,不得企图影响他们执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会议
  1.理事会通常每半年举行一届常会。
  2.理事会除在本协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举行会议外,得根据其所作决定或以下各方的要求,举行特别会议:
  (a)理事会主席;
  (b)执行主任;
  (c)出口成员的多数;
  (d)进口成员的多数;
  (e)拥有至少200票的一个或多个出口成员;
  (f)拥有至少200票的一个或多个进口成员;
  3.会议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若理事会应任何成员邀请,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该成员应负担理事会的额外开支。
  4.执行主任应将召开任何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议程至迟在开会前30日送达各成员,遇紧急情况时,通知至迟应在开会前7日送达。
  第十五条 表决票数的分配
  1.出口成员共有1,000表决票,进口成员共有1,000表决票。
  2.每一出口成员从这1,000表决票中先分得一票,若一出口成员的年净出口额低于10,000吨,则不先分票。其余票数尽量按表决票分配前第六个日历年算起的5个日历年期间各出口成员的天然胶净出口额的比例,在出口成员间分配,但新加坡在这期间的天然胶净出口额,应以它在该期间出口总额的1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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