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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协定

  第十三条 外部查帐员
  一、理事会应委任一个有公认名望的外部查帐员,查帐员为成员国的公民,理事会规定他的服务的待遇和条件及查帐的目的。
  二、查帐员连选得连任,最多连续四年。
  三、外部查帐员有权向主席建议召开理事会的特别会议。在这种情况下,要准备一个临时的议事日程。
  第三部分 业务经营
  第十四条 授权
  按照本协定及其附约一和二的规定,授权公司在各成员国的领土内执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向公司办理的分保
  每个成员国政府应按本协定的附约一规定,安排一项协议分保,由其保险和再保险组织向公司办理,以保证一项基本分入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分保
  一、公司按照附约一接受协议的分来分保。
  二、公司可以另外按照理事会决定的限额和险别种类接受各保险和再保险组织分来的分保合同和临时分保。
  第十七条 转分保
  一、公司就其业务接受能力和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所允许的范围以内,尽量多留分入业务。
  二、公司应将转分的优先权给予保险与再保险组织以补偿他们分来的那些可自区域以外首席再保险人获得回头业务的固定分保合同项下的协议分保。
  三、其余的转分保首先给予本区域有分入业务并坐落在亚太经济社会地区以内的保险和再保险组织,然后再向坐落在其他地区的再保人分保。
  四、管理委员会在考虑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优先权、公司分入业务量和在估计亚太经社委员会地区能够并愿意接受转分保的各公司情况之后,制订一项转分保的计划。理事会为重要的技术和财政原因可以改变转分保的优先权。
  第十八条 分保集团
  公司可以为所有的或某些种类的业务创办经营或经理集团分保业务。
  第十九条 财务规则
  一、公司的每一财政年度是从1月1日起到同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公司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应根据公司开始营业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
  二、公司的帐表、记录应按理事会通过的规程并同外部查帐员商榷后用美元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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