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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2.退约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如果通知订明较长时间,则退约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较长期间届满时起生效。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谨于下列日期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0年5月24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所有本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

  第一条
  本公约内:
  “海关过境手续”是指在海关管制下将货物从一处海关运到另一处海关的海关手续。
  “目的地海关”是指结束海关过境作业的任何海关。
  “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是指关税及所有其他税项、费用或对货物的进出口或与其有关而征收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的费用。
  “海关过境单据”是指载有海关过境作业所需数据和资料记录的表格。
  第二条
  1.除按本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外,缔约国应给予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过境自由。
  2.如果海关当局认为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手续的要求已达到,则国际多式联运货物:
  (a)在途中一般不再受海关检查,除非海关认为有必要保证海关负责实施的规章条例得到遵守。因此,海关当局在进出口点上一般只应检查海关印记及其他安全措施;
  (b)在不影响有关公共或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卫生的法律规章的实施的情况下,不必履行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海关手续或规定。
  第三条
  为了便利货物过境,缔约国:
  (a)如为启运地国家,应尽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后过境作业所需资料的完整、准确;
  (b)如为目的地国家:
  (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海关过境货物一般能在其目的地的海关结关;
  (二)除非其本国的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应设法在尽可能接近货物最后目的地的地点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四条
  1.如果海关当局认为海关过境手续的要求已达到,则国际多式联运货物无须向过境国家支付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或交付这种税项的保证金。
  2.前款的规定不排除:
  (a)根据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按本国规章收取的费用;
  (b)在平等条件下收取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的费用。
  第五条
  1.如果海关过境作业需要财务担保,此项财务担保之提供,必须使有关过境国家的海关当局感到满意,而且应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2.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担保制度应当简单、有效、取费适中、并包括应付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在担保制度包括罚款国家中,则包括应付的罚款。
  第六条
  1.在不影响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单据的情况下,过境国家的海关当局应当接受多式联运单据作为海关过境单据的说明。
  2.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过境单据应当尽可能与后附单据格式相一致。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本人”的身份和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付货物的地点,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并收取费用的契约。多式联运合同一方为托运人或发货人,另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简称联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同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其具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程负责。
  二、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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