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缔约国在制订有关多式联运货物的海关过境手续的法律或规章时,应考虑到本公约附件的第一条至第六条。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第三十四条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加入
1.所有国家均有权经下列手续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a)签字但无须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b)签字但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并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c)加入。
2.本公约自1980年9月1日起至1981年8月3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
3.1981年8月31日以后,本公约对所有不是签字国的国家开放,以便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和加入书应交存保管人。
5.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凡系由贸发会议主权成员国组成,而且有权在本公约范围内的特定领域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定者,同样也有权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在上述特定领域中,对本公约其他缔结方而言,享有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三十六条 生效
1.本公约在三十个国家的政府签字但无须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向保管人交存批准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后十二个月生效。
2.对于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有关文件后十二个月生效。
第三十七条 适用日期
每一缔约国对于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或其后所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应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现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凡两国之间的国际多式联运属于本公约范围内,其中只有一国为本公约缔约国,而这两国在本公约生效时同受某一其他国际公约所约束,如果在一缔约国中按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就这种国际多式联运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则该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可依照这种其他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适用这种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修订和修正
1.本公约生效后,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修订或修正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至少三个月前将任何修正提案的案文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2.修订会议的任何决定,包括修正案在内,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管人送请所有缔约国接受,并送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参考。
3.除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外,会议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对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于在修正案已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后才接受修正案的任何国家,修正案应在该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4.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第2款所规定数额的修正案,或关于以其他单位代替第三十一条第1款和(或)第3款所述单位的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接受改变数额或替代单位的缔约国,应在它们同所有缔约国的关系中,适用这种数额或单位。
5.接受修正案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即为对修正案的接受。
6.在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于修正后的本公约。
第四十条 退约
1.任一缔约国得在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