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集装箱换装作业的国境站,载于本规则附件第1号。
第五条
到达路和过境路,可用返还给所属路的集装箱装运到达下列各站的货物:
一、大型集装箱
--可运到本规则附件第1号所载的所属路各站(参照第三条的规定);
--对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铁路,可运到国内办理集装箱运送的一切车站。
二、小型集装箱
--可运到所属路国内运输中开办集装箱运送的一切车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可运到本规则附件第1号所载各站(参照第3条的规定)。
第六条
在参加运送的铁路之间,如未签订其他国际铁路联运协定时,禁止用铁路集装箱装运发往发自非国际货协参加国家的货物。
第七条
在集装箱中禁止运送:爆炸品、易燃品;毒品、有臭味的物品,以及运送途中需要加温、加冷或通风的食品或其他物品。
第八条
收货人返还的集装箱状态必须清洁,必要时并须经过消毒。
第九条
发货人必须对每一个集装箱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各一份。如按发送国国内规定,发货人需填写运行报单时,则发货人除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外,还应填写运行报单。
整车运行时,可凭一张运单办理:
在不换装运送中--发送数个大型或小型集装箱;
在换装运送中:
--发送数个小型集装箱;
--经发送路同换装路商定后,发送数个大型集装箱。
第十条
发货人应在运单“每件的件号、标记和号码”栏内,记载关于铅封和国际货协第八条第八款中所规定的一切事项,在运单“包装种类”栏内,应记载“集装箱”字样、集装箱的字母代号和号码、所属路、载重量和容积(立方米)。在运单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公斤)栏内。记载货物重量、集装箱的自重和总重。
凭一张运单发数个集装箱时,可注明货物重量总计,集装箱自重总计和总量总计。
第十一条
集装箱货物的承运、装车和交付,如本规则无另外规定时,则按发送路或到达路国内规章办理。
第十二条
集装箱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集装箱的载重量。
第十三条
集装箱货物,除家庭用品外,只限有发货人铅封时,才能办理承运。
装运家庭用品的集装箱,应由发站于发货人在场时施加铅封。
第十四条
集装箱的施封,应按国际货协第八条第八款办理。施加的铅封,应能保证不破坏铅封便不能触及货物。
第十五条
集装箱的门锁扣环,应用软铁丝缠绕牢固。
第十六条
发货人应确认集装箱是否适于装运该种货物。如果发货人将货物装入不良的集装箱或不适合运送该种货物的集装箱,则铁路对由此而发生的货物毁损概不负责。
用集装箱装运无容器或简易容器的货物时,发货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货物完整无损。铁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如集装箱完整、发货人铅封也完整(如系家庭用品时,发站铅封也完整),则对因包装不完整或货物放置方法不正确而发生的货物件数或重量不足,以及货物毁损,铁路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集装箱在途中破损,以致不能用它继续运送货物时,发现集装箱破损的铁路,应用车站的资材和费用,将货物换装到另一完整的集装箱中,或装入箱中或加以捆包,并将货物过磅后发往到站。关于货物换装一事应编造商务记录三份。在记录中填写关于货物的事项,以及货物是从破损的集装箱内换装的。商务记录的原本附在运单送往到站。第二份商务记录附在寄送单上并随破损的集装箱寄送。第三份商务记录留在货物换装站。在运单和运行报单中,记载关于添附商务记录的事项和编造记录的原因。
第十八条
收货人对集装箱的滞留,按国内规章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附件第1号所列车站一览表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应通知铁组委员会和国际货协参加路,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国际货协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取消本规则附件第1号中的站名时,适用国际货协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件第9号(第5条) 国际铁路联运易腐货物运送规则
第一条
凡在运送中对高温或低温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加冷、通风、加温或照管)的货物,均属易腐货物。主要易腐货物的名称,载于本规则附件第1号。
第二条
易腐货物运送方法(加冷、通风、加温)、车种(保温车、棚车),以及是否需要押运(本运送规则第三条第二段所指货物除外),均应由发货人确定,并记入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如没有此项记载,即认为没有必要加冷、通风、加温或照管。
在选择易腐货物运送方法时,发货人应考虑货物的最大可能运送期限,以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
运送方法和车种选择错误,以及未遵守上述其他要求时,其后果都由发货人负责。
第三条
运送需要照管或遵守保温制度(加温、加冷或通风)的易腐货物,只按整车运送。
运送需要加温(蒸气加温或电气加温除外)的易腐货物和活鱼,从发站至到站必须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才可以运送。
运送不需要照管和遵守保温制度的易腐货物,如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中,记载运送全程不需要照管和遵守保温制度(如温或加冷)时,可按整车或零担承运。
如发货人未作上述记载,即认为运送上述货物时,不需要照管和遵守保温制度。
第四条
易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国际货协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装运易腐货物时,铁路应拨给良好的、符合发送国卫生要求的车辆。
第六条
运送生的畜产品(肉、奶油、脂油、牲畜脂肪和其他动物产品)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添附兽医证明书;而运送鲜水果、蔬菜、马铃薯和活植物时,应添附检疫证明书。
第七条
保温车的供冰和供盐办法,按货物运行铁路国内规章办理。用机械加冷或加温的车辆运送时,运行全程的保温制度,按发送国国内规章办理。
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货物运送费用,其中包括保温车供冰和供盐的费用,按各该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对过境路,则按统一价格规程计算。
使用自备能源的机械加冷或加温装置的车辆或列车运送货物时,运送全程的保温费,按车辆所属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
如果装有货物加冷或加温机械设备的车辆,其能源需要取自列车牵引动力时,这项服务费用,按照运行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
第八条
运送易腐货物时,按照运行路国内规章确定车辆的供冰和供应燃料办法。
如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各铁路间运送易腐货物,必要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内注明:车辆应在下述那一车站供应在天然水或干冰的混合物(说明其百分比)或燃料。供应干冰或干冰与天然冰混合物的车站以“*”符号表示。
需要补冰时,发货人应在车辆和运送票据上,贴附国际货协附件第9号中所载的第14号表示牌。
各国铁路办理车辆供冰或供应燃料的车站是: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铁路:维丁、鲁塞中转站、托尔布欣;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铁路:赫杰什霍洛姆;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铁路:扎斯尼次港、泽德金;
波兰人民共和国铁路:马拉舍维切;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库尔蒂奇、索科拉;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郭尔尼、德沃尔日什切、迪钦出境站、比尔森··哥特瓦尔德站、斯洛文斯卡新城、赫布、切尔纳(蒂萨河畔)、什图罗沃。
第九条
使用棚车运送易腐货物时,通过车窗,必要时也可通过车门进行连续通风。发货人应在车窗上,在相应情况下并在车门上施加遮栏,以保证货物的完整,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这种运送方法。
第十条
使用加温车运送货物时,车辆按下列办法供应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