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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二、押运人在他国铁路上押运时,应遵守这个国家的海关、护照和铁路的现行一般规章。
  三、押运人的乘车,应按乘车铁路的规章办理。押运人乘车费按第十三条计算并按第十五条核收。
  四、发货人对由于没有押运人而引起的后果负责。由于押运人的过失而使铁路遭受损失时,由派遣押运人的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
  第十一条 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的添附文件
  一、发货人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一切添附文件,应由发货人记入“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并牢固地贴附在运单上,以免在运送途中脱落。
  发货人如未在运单上添附准许货物出口的文件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文件的名称、号码和填发日期以及该文件所寄往的海关。
  发货人如未在运单上添附证明书或明细书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无须添附各该文件。
  如发货人不履行本项规定时,发站应拒绝承运货物。
  二、铁路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文件是否正确和是否齐全。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
  如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以致使继续运送或交付货物发生滞留时,应对滞留时间核收车辆滞留费或货物保管费。
  三、如发货人希望收货人将不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蓬布、粮谷挡板,运送牲畜用的车门棚栏、钢丝绳、炉分、铁制栓马棒、运送水果用的车门棚栏等)或空容器(布袋、金属桶和带盖乳桶等)从到站返还发站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注明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应予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国境海关部门应填发运送用具或空容器返还运送证明书。证明书附在运单上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有权以货物到达到站之日起的3个月内,返还运送且具或空容器。
  运送用具或空容器的返还,应经由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当初随同货物所通过的国境站。
  第十二条 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
  一、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和所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记载和声明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由于未将上述事项记入运单相应栏内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负责。
  二、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正确。
  只限在海关和其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及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时,才得在途中检查货物内容。
  在发站承运货物时,如发现运单上记载不正确,发货人必须填制新运单。
  根据运送途中或到站的检查结果,如发现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同实际不符时,则进行检查的车站应就此事编制商务记录,并在运单上注明编有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检查费用列入运送票据内,并向发货人(如发送路检查时)或收货人(如到达路检查时)核收。如在过境路检查时,这项费用即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
  如发现货物名称不正确时,应根据实际运送的货物运价等级按运送全程计算运费,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核收。
  三、由于运单中记载的或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完全、不确切以致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核收罚款:
  (一)承运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不准运送的货物时;
  (二)承运了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只准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而未遵守对运送该货物所规定的条件时;
  (三)发货人装车的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第八条第六款)时。
  第(一)、(二)项的罚款,应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铁路的运费的五倍核收,作为该铁路的收益。
  对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的货物的多出部分,仅按从发站起至发现该多出部分的车站止的里程,核收运费三倍的罚款。如发货人按国内规章曾在运单中要求铁路对装载的车辆进行过磅时,则不应罚款。
  四、如车辆的装载超过其最大载重量:
  (一)在发送路发现的多出部分货物,应当卸下,并交由发货人处理;
  (二)在过境路或到达路发现的多出部分货物,应由铁路卸下,按必要份数的运行报单尽可能地同原批货物一起发送到到站。
  (三)多出部分货物的运费、卸车费、装车费和运送有关杂费,作为单独一批货物核收,并记入运单中。
  由于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不正确,而造成超过每轴荷重时(第七条(三)款),也适用这项规定。
  第十三条 运价、运送费用的计算
  一、运送费用(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运送上的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邻国铁路车站间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国铁路国内运价计算,如这些铁路间定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送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
  (二)过境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该铁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运送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统一货价计算。
  二、货物运费,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国境站为经路,按最短里程计算。
  如货物通过其他国境站运送而较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经路更短时,应按通过这些国境站的最短里程计算运费。
  三、到达国和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和罚款,用当地货币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和罚款,用卢布计算。
  四、凡适用的运价规程中未曾规定的在运送中由铁路垫付的费用,例如:为保全货物完整所需的包装修理费,苫盖蓬布的劳务费和蓬布作用费(如蓬布苫盖不由铁路负责时),均应向铁路补偿。这些费用应对每批货物分别确定并用相应的文件证明。
  上述费用应记入运送票据内并向发货人(如费用在发送路发生时)或向收货人(如费用在到达路发生时)核收。如上述费用在过境铁路发生时,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
  五、在运送途中如必须将货物从一辆车向两辆同一轨距的车辆换装时,则运费应根据原运单,按发站原装车辆的一批货物计算。如途中换装的原因与发货人无关时,则不核收换装费。
  六、在国境站将货物换装入另一轨距的车辆或更换车辆轮对时,杂费(包括换装货物时由铁路供给加固用设备和材料:支柱、铁丝、钉车、垫木等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如由到达路换装货物和更换车辆轮对时,应按该路国内运价规程核收。
  (二)在其它情况下均按统一货价核收。
  第十四条 运到期限
  一、运到期限按货物运送全程,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快运货物:
  1.发送期间--1昼夜;
  2.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一昼夜;
  3.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铁路管内,每320运价公里--1昼夜;
  4.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第6条第四款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420运价公里--1昼夜。
  (二)慢运货物:
  1.发送期间--1昼夜;
  2.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3.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如承运人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时,则运到期限应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算,货物装车日期,应记入运单中。
  二、运到期限;应按发站到到站间的货物实际运送里程计算。
  三、在国境站上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更换车辆轮对和用轮渡渡送车辆时,运到期限延长2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延长百分之百。
  此外,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铁路上,运送出口和进口货物时,暂时适用该路国内规章规定的运到补加期限。
  四、下列时间不计算在运到期限之内:
  (一)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二)在发运或继续运送中非因铁路的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三)因变更运送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四)当检查货物是否同运单的记载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遵守了预防办法,如发现情况不符的,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五)因牲畜饮水、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六)由于发货人的过失,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包装的整修以及倒装或货物装载的整理所需的滞留时间。
  凡铁路有权据以延长运到期限的货物滞留原因和滞留时间均应记入运单和运行报单的相应栏内。
  五、如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限期满前到达到站,并且可以交给收货人处理时(关于这一事项铁路已通知收货人),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关于通知收货人的办法,按国内规章办理。
  如根据国内规章,货物应按运单中记载的地址送达收货人,则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前送达收货人时,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
  如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且该货物的一部分按运行(补送)报单运送的,则运到期限按凭运单到达的部分货物计算。

第三章 运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运送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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