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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六)堆装运送的货物同其他货物。
  五、从发站承运货物(连同运单一起)时起,即认为运送合同业已缔结。货物的承运以运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为凭。
  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和按发送路国内规章付清所负担的费用后,应立即加盖戳记。
  六、运单在加盖戳记后,即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
  七、铁路还必须在运单副本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以证明货物的接收和承运日期,并在运单内贴附的补充清单(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上加盖日期戳。
  八、集装箱货物的承运,根据“铁路集装箱货物运送规则”(附件第5号)办理。
  九、托盘货物的承运,根据“国际铁路联运托盘货物运送规则”(附件10)办理。
  十、不属于铁路或铁路出租的空、重车辆的承运,按照“不属于铁路的车辆运送规则”(附件第14号)办理。
  第八条 货物的包装、标记、装车、过磅和车辆的施封
  一、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和腐坏、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的毁损,以及为防止伤害人员而需要装入容器内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包装。
  如通过外部检查可以确定容器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货物的安全运送或容器不良时,则在没有容器、容器不良以及容器不适应货物的性质,或不能保证货物由一个车辆向另一个车辆换装的情况下,铁路应拒绝承运此类货物。在由铁路装车或在铁路人员监装下由发货人装车时,铁路才应对货物包装进行外部检查。
  如铁路拒收货物,则根据发货人的要求铁路应编制有关此事的记录,并将一份记录交给发货人。
  二、危险货物应按附件第4号的条件包装。
  三、发货人应在货件上作字迹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附以货签(徽子),并按运单内容注明下列事项:
  (一)每件货物的记号(标记)和号码;
  (二)发送路和发站;
  (三)到达路和到站;
  (四)发货人和收货人;
  (五)零担货物件数。
  对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作出标记。
  在托运家庭用品时,除此以外,发货人还应将记有上述标记事项的卡片放入每一货件内。
  对整车货物,除堆装货物除外,均应在靠近车门的货件上作出标记,每车不得少于10件。
  如运送某些货物,由于这些货物的性质,要求采取特殊预防措施时,则发货人还应在这些货件上作出对货物必须审慎对待的标记或粘挂表示牌,例如“注意”、“向上”。
  附件第8号规定的表示牌,发货人也应粘贴在车辆上,但根据国内规章规定由铁路粘贴时除外。
  标记应用发送国文字书写,并译成俄文或德文。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标记必须译成俄文。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如在运单“发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栏内,记载的是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的代号时,则发货人还应在货件上的标记中记载这项代号。
   此外,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标记中到达路和到站名称外,再填写这个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送货物时,应在发送路和发站名称外,再填写这个铁路和车站的代号。
  旧的标记和表示牌,应由发货人除掉。
  四、货物的装车在发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棚车类货车运送时,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二)用敞车类货车,在不同轨距的参加路上不换装运送时,按“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附件第6号)办理。
  (三)用敞车类货车,在相同轨距的参加路上运送,以及在不同轨距的参加路上换装运送时,按“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附件第6号)或参加运送铁路间商定的其他规章办理。
  在换装运送中用敞车类货车装运货物时,如在国境站换装前或换装后,只在一国铁路上运送,则货物的装车可按这一国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
  由何方装车(铁路或发货人),应按发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
  托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装车”栏内注明由何方装车。
  五、对于需要经较长时间才能承运、装车的换装的成件货物,铁路可要求发货人捆扎或包装成较大的货件。
  六、车辆只能装到最大重量,但须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车辆的每轴容许负担重量。
  最大载重量如下:
  (一)如车辆上只有一个标记(载重)时,则对两辆车的最大载重量为上述标记载重量加1吨,对四轴和四轴以上车辆的最大载重量为上述标记载重量加2吨。
  在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上,以载重量加5%为最大载重量。
  (二)如车辆上有两个标记时,则较大的数字为最大载重量(较小的数字表示标准载重量)。
  (三)如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车辆上标有ABC符号时,则“C”字下面所注的最大值为最大载重量。
  装车超过最大载重量时即为超载。
  七、发送货物时,应按发送路国内规章确定重量和件数。
  但是:
  (一)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蓬布或覆盖有蓬布而未加铅封的货物,在承运时,发货人必须在运单中记载下列事项:
  1.如总件数不超过100件时,应记载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2.如总件数超过100件时,只记载货物的重量。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件数栏内注明:“堆装”字样。
  (二)小型压延金属和小型金属制品,在承运时,只检查重量不点件数。发货人应在运单“件数”栏内注明“堆装”字样。
  (三)在包装时已经确定重量,并在每件货物上标有重量的包装货物,以及同一标准重量的货物,在承运时不检查重量。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必须在运单中注明货物件数和重量,而在“重量确定方法”栏内,应注明货物的总重量是按何种方法确定的:如按标准重量确定(使用“按标准重量”字样)。
  (四)如运单中“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公斤)”和“铁路确定货物的重量(公斤)”栏内记载两个重量,应以铁路确定的重量为责任重量。
  八、棚车的车门和所有的其余孔口(从里边用铁棚或其它方法关闭的通风口除外)均应施封。罐车所有的注油和排油装置均应施封。
  车辆施封时,应使用只有在毁坏后方能启下的铅封。
  如由发货人封车时,铅封上应有下列清楚的记号:
  (一)站名(必要时可用简称);
  (二)施封的年月日或封印记号;
  (三)发货人简称。
  此外,发货人的铅封上可载有发送路简称。
  由铁路封车时,铅封上同样应有上述的记号。但为了代替发货人简称,铅封上应有发送路简称或封车钳子号码。
  车辆的施封应由何人(铁路或发货人)进行,应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九、往越南民主共和国运送零担货物时,发货人可以对货件施封,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应在运单“包装种类”栏内就此事作出记载。
  第九条 货物价格的声明
  一、发货人在托运下列货物时,应声明其价格:
  (一)金、银、白金及其制品;
  (二)宝石;
  (三)贵重毛皮(海龙、青狐、白鼬、貂、水貂、水獭、羊羔、海豹、海狗、玄狐、臭鼬、黑貂的毛皮及其制品;
  (四)摄制的电影片;
  (五)画;
  (六)雕象;
  (七)艺术制品;
  (八)古董;
  (九)家庭用品。发货人如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不声明价格”,并亲笔签字证明时,则也准许承运不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
  二、对于托运其他货物,可以根据发货人的希望声明价格。
  三、货物声明价格的款额,应由发货人以卢布记入运单“货物的声明价格”栏内,并不应超过售货者帐单中记载的这些货物价格或国家价格。
  发送路上承运货物时,有权检查货物的声明价格是否同它的价值相符。如铁路同发货人之间对于声明价格款额发生争论时,这项争论应由发站站长解决。如发货人不同意发站站长的决定时,则可以自费邀请国家贸易或工业机关的鉴定人。鉴定人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效力。
  四、货物价格声明费,由发送路和到达路核收:在自管路内运送按国内规章和运价规程核收,而过境路上的运送,按统一货价核收。
  为核收这项费用,以卢布表示的声明价格款额,应按换算当发送国和到达国现行兑换率,为发送路折成发运国货币,为到达路折成到达国货币。
  第十条 货物的押运人
  一、第五条第一款末段,第二款第一段和附件第9号第三条第2段所列的货物,以及按照发货人的申请,经发送路特别许可的其他货物,如从发站到到站均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时,只应按整车办理运送,运送的车辆,铁路不予加封。
  也准许发货人的押运人将货物押运到到达国的进口国境站,或发送国的出口国境站,或邻接到达国的过境国出口国站,而从这个车站起改由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到到站。
  如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没有超过国境的许可时,则相邻国家的国境站间货物的运送,可由转发送机构根据发货人的委托,派遣押运人押运或施加铅封运送。
  凡用铁路加封的车辆运送货物时,禁止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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