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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承运的每具尸体只限放入坚固的密闭金属板内或包有马口铁的木板内。应将板放入木箱内,并予加固;
  (二)发货人必须交卫生部门的关于准予运送的医务证明书附在运单上;
  (三)尸体只按快运运单承运;
  (四)属于死者的物品,总重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可装入运送灵柩的车辆中。这些物品免费运送,铁路不对上述物品负责;
  (五)运送尸体时,应由发送人的押运人押运。如国内规章未规定其他乘车付费办法时,押运人应持有客票。根据发送人的希望,押运人可以乘坐装运灵柩的车辆。如同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后,可不押运。

第二章 运送合同的缔结

  第六条 运单和运单副本
  一、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均填写附件第2号之1格式的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向发站提出。发货人的签字,可用印刷法或加盖戳记。运单应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按运送全程附送。
  如按发送路国内规定由发货人填写运行报单时,则发货人在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的同时,还必须填写运行报单。
  在运送合同缔结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运单副本不具有运单的效力。
  二、运单和运单副本用纸应使用发送国的一种正式文字,以及俄文和德文印刷。
  运单和运单副本,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在每行下附俄文或德文的译文。
  用德文填写时,应使用拉丁字母。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及相反方向,以及过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发送货物时,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只应译成俄文。
  各铁路可相互商定不附俄文或德文的择文。
  三、运单和运单副本用纸,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慢运货物--用白纸印制;
  (二)快运货物--用白纸印制,并在正面和背面的上边和下边,加印1厘料宽的红线。
  根据发送路国内规章的规定,运单副本也可以用另一种颜色的纸印制。
  发货人选择白色运单用纸或带有红线的运单用纸,是表示货物在运送全程中应按慢运或快运办理运送。
  四、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的商定,可准许承运在国际货协的一个或数个参加路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
  发货人应在托运货物的8天以前,将关于这项运送的事项通知发送路。
  发货人取得随旅客列车运送货物的同意后,必须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内注明:“货物在……铁路上请随旅客列车运送”。这种运送用快运运单办理。
  五、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应用钢笔、圆珠笔(如不违反发送路的国内规章时)填写清楚或用打字机打字,或印制或加盖戳记。运单中的一切事项,应由发货人和铁路填写在各相应栏内。
  填写运单时不准缩写,但本条第七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载情况除外,运单上加盖的戳记印文应十分清晰。发货人记载的事项中,不准有划消或粘贴以及擦改或涂抹等类的任何修改。
  在特殊情况下,发货人可以修改运单,但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此时,发货人应在“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所作的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
  铁路在修改和补充运单中记载的事项时,应由铁路相应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车站戳记证明。
  六、填写运单时,发货人必须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各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果有可能从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时,则在运单上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
  发货人应尽可能注明从发站至到站的最短经路所通过的国境站。对过境路只应注明统一运价规程第9条所载的那些国境站。
  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运送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到站”栏内,除站名外,还填写该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送时,则在“发站”栏内填写。
  七、收货人可以只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关于地址的记载中,不准许没有收货人的名称和他的通信地址。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相反方向运送时,在运单“发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栏内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栏内,准许填写这些国家中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代号(例如,6лM-12)。
  八、货物名称应按下列方法在运单上填写:
  (一)根据第5条第(七)款运送的货物,应按附件第4号中所载的名称填写;
  (二)过境国际货协参加路运送的货物,其名称应按统一货价的品名表填写。
  除上述名称外,发货人可以在括弧内按发送路或到达路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货物名称,或按发送路和到达路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两个名称;
  (三)在两邻国间运送的货物,如这些国家铁路间已定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应按该直通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定名称;
  (四)在其它一切发情况下,应按发送路的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名称;
  (五)凡附件第4号或本款(二)至(四)项中所提及的运价规程内未列载的货物,均按贸易上通用的名称填写。
  按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办法,填写货物名称时,在运单中应注明货物的状态和特征,以确定其运价等级。
  九、托运木柴和木材时,发货人可以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货物的垛数和以厘米为单位的高度或以立方米为单位的体积等等。
  十、如用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车辆装车,而且车辆上只有“ABC”的标记时,则应在运单“标记载重和底板面积”栏内填写“C”字下面所注的最大重量(对二轴车少写1吨,对四轴以上车辆少写2吨)。
  十一、重量以及确定重量的方法,应按发送路的规章记载在运单的相应栏内。
  十二、如货物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时,应在运单和运单副本内货物名称下方注明:货物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以及押运人的姓名、护照号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号码。
  如发货人的押运人不随同货物押运到站,而只押运到货物运送途中某一国境站时,则发货人还应在运单中填写收货人的押运人开始押运货物的车站站名。该国境站应在运单上注明收货人押运人的姓名,以及护照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号码。
  十三、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按本运单运送的货物一一记入时,应在运单上贴附篇幅相当于运单一半的补充清单,清单上应列载货物的记号、标记、货件号码、件数、包装种类、名称和重量。发货人应在这些补充清单上签字。货物的共计件数和共计重量应在运单内注明,而在“货物名称”栏内注明“货物名称详见贴附的补充清单。”
  发货人也可将补充清单贴附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和“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
  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应注明贴附补充清单的张数。
  发货人在提出运单的同时,应按铁路的规定,向铁路提交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抄件,以便贴附在运行报单上。
 如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发货人填写运行报单时,则发货人应在每份运行报单上贴附他所填写的补充清单抄件。
  贴附的补充清单,应使用第二款规定的文字填写。
  十四、发货人在运单“对于铁路无约束效力的发货人记载”栏内,有权填写有关这批货物的记载,这项记载只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并不附加任何义务和责任,例如:
  “属于……合同项下”
  “按照第……号发货单(运输单或订货单)”
  “继续发往……”
  第七条 货物的承运
  一、整车和零担货物的承运和发送,均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凡按一张运单办理的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一批货物,即为整车货物。
  凡按一张运单办理的重量不应超过5000公斤的,并按其体积又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一批货物,即为零担货物。
  托运货物时,发货人必须在运单“办理种别”栏内,注明“整车或零担”。
  二、按一张运单可承运:
  --数量不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或容积的货物;
  --用两辆以上连挂车辆运送的货物。
  如货物是运往同一到站和同一收货人时,则根据参加运送的各路间的预先商定,准许按一张运单办理整列车同样类货物(矿石、煤等)的运送。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必须在“直达列车车辆清单”(附件第12号)中填入必要事项,并随同运单一起提出必要份数的清单,即:退还发货人一份,并在运送票据上为收货人和参加运送的每一铁路各添附一份。在运单和运单副本“关于车辆记载”栏内,发货人应注明:“见添附的清单”。
  如发站需开办国内货运业务的窄轨铁路(轨距窄于1435毫米)车站时,也可按一张运单承运数车货物(如发送路国内规章许可时)。
  三、在1435毫米轨距铁路上运送货物时,每轴荷重规定为18吨。只有各有关铁路间预先商定后,才准许将每轴荷重提高超过18吨。
  个别铁路由于技术条件的原因,只在例外情况下,仅在国境区段区,才能临时限制车辆每轴荷重低于18吨。
  四、下列货物不准按一张或数张运单在一车辆内混装运送:
  (一)一种易腐货物同照管方法不同的另一种易腐货物;
  (二)按附件第9号第3项的规定需要遵守保温制度或其它特殊照管的易腐货物同其它非易腐货物;
  (三)第五条第七款所规定的货物同附件第4号规定禁止混装一车的其他货物;
  (四)由发货人装车的货物同由铁路装车的货物;
  (五)根据发送路国内规章不准许在一车辆内混装运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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