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规则各条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与豁免,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增加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但是这种放弃和增加,需在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订有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提单,便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仍可就承运人对任何物定货物所负责任与义务,及所享权利与豁免,或其对船舶适航的负责等,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自由订立任何协议。同样,就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对海运货物的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注意和谨慎问题,亦可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这应以尚未签发或不拟签发提单为前提,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且已注有这种字样的证件。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所拟装运的货物性质和状况,或所拟进行的运输所处的环境、所订的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
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或对装载海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在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收受方面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问题,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第八条
本规则中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所有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规则中所提及的货币单位,应为金价。
凡是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缔约国得保留其将本公约中所指英镑数额以整数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
各国法律可以为其债务人保留按船舶驶抵卸货港之日通行的兑换率,以本国货币清偿其有关货物的债务的权利。
第十条
本公约各国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发的一切提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