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所有关于自预防性扣留中释放的要求,应按简单迅速的程序处理。
第六条
一、如按本公约规定免于扣留的航空器被扣留,或债务人被迫提供担保以免被扣留或求得释放时,扣留人应根据承审法院的规定对由此对经营人或所有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二、前项规定也适宜和于对没有正当理由而进行的预防性扣留。
第七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因破产、违反海关、刑事或公安法规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第八条 本公约并不妨碍在各缔约国间应用规定更为广泛的豁免权的国际公约。
第九条
一、本公约在各缔约国领土内适用于所有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登记的航空器。
二、“缔约国领土”一词包括在该缔约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权、代管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对此项领土而言,缔约国为本公约的成员之一。
第十条 本公约以法文订立一份,将存放于意大利王国外交部的档案内,另由意大利王国政府将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分送每一有关政府。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送存于意大利王国外交部的档案内,并由意大利王国外交部通知每一有关政府。
二、当有五件批准书送存时,本公约于第五件批准书送存后九十天在批准缔约国之间生效。此后送存的每一批准书将于送存后九十天生效。
三、意大利王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通知每一有关政府。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听任加入。
二、加入应以加入书送交意大利王国政府,由意大利王国政府转知每一有关政府。
三、加入本公约应自加入书送交意大利王国政府后九十天生效。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通知书送交意大利王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意大利王国政府应立即将此事通知每一有关政府。
二、退出本公约应在送交通知书后六个月生效,并仅对声明退出的国家生效。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