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当任一缔约方拖欠会费等于或超过其两年应缴数额时,委员会可以暂停其投票权。
9.委员会应建立一工作基金,用于其在收到年度会费之前的运转和委员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委员会应确定基金的数额,评价建立的必要性和益处并建立基金使用的管理规则。
10.委员会应安排对其财务进行的年度独立审计。该审计报告应经委员会,或在没有委员会例行年会的年度中由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11.委员会为完成其工作,可以接受本条第2款中规定以外的捐款。
第十一条
1.各缔约方同意委员会应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有工作关系。因此委员会应与联合国粮农组织进行谈判并根据该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与其达成一项协议。该协议应规定,除其他外,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任命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2.各缔约方同意委员会与其他可能有利于本委员会工作的国际渔业委员会和科学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员会可与这些委员会和组织达成协议。
3.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和任何不是本委员会成员,但为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之成员的政府派观察员参加委员会和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第十二条
1.本公约应维持十年有效,此后直至多数缔约方同意终止其效力。
2.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十年后的任何时间,任何缔约方可以在任何一年包括第十年的12月31日退出本公约,但须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或在此前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提交书面退出通知。
3.任一其他缔约方在收到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关于任何退出公约的信息后的一个月内,但不迟于该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退出本公约,则退出生效日与上述12月31日相同。
第十三条
1.任一缔约方或委员会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应将任何经核证无误的修正案的副本转送所有缔约方。任何不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接受之后第30天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在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接受之后第90天,对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方生效;此后,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在接受该修正案时即对其生效。如果任何一个修正案被一个或数个缔约方认为包含新的义务,则该修正案应视为涉及新的义务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在本公约的一修正案根据本条规定开放接受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政府,当该修正案生效后,应受已修正公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