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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1.缔约各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证本公约的执行。每一缔约方应每两年,或在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时间,向委员会陈述其为此目的所采取的行动。
  2.各缔约方同意:
  (a)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其为本公约目的所需的统计、生物和其他科学信息;
  (b)当其官方机构无法得到和提供上述信息时,允许委员会通过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直接从公司和渔民个人获得。
  3.各缔约方承诺相互合作,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公约条款的施行,特别是建立一个可适用于除领海和一国按照国际法有权对渔业行使管辖权的其他水域(如有此水域)以外的本公约区域的国际执法系统。
  第十条
  1.委员会应通过一个预算,用于委员会每届例会之后两年的综合开支。
  2.每一缔约方应每年向委员会预算缴纳如下等值的会费(以下同):
  (a)委员会成员资格:壹千美元。
  (b)每一个专题小组成员资格:壹千美元。
  (c)如果任何两年度的综合开支预算超出缔约方根据本款(a)和(b)缴纳会费的总和,该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应由缔约方根据本款(a)和(b)的比例交纳。另三分之二由委员会根据以下的最新信息确定:
  (Ⅰ)每一缔约方捕捞大西洋金枪鱼和类金枪鱼的总重量和用这些鱼生产罐头产品的净重量;
  (Ⅱ)所有缔约方(Ⅰ)中所述项目的总和。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Ⅰ)占(Ⅱ)的比例缴纳其在另三分之二超支预算中的份额。本项所述的这一部分预算应由出席委员会并投票的所有缔约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3.理事会应在两次委员会会议之间的例会上对两年度预算的后半部分进行审议,并根据当时和预期的发展情况,有权在委员会批准的总预算中对第二年度委员会的预算进行重新分配。
  4.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应将年度会费分摊额通知各缔约方。会费应依据分摊额征收,自当年1月1日起向执行秘书缴纳。若次年1月1日前尚未收到会费,则被视为拖欠。
  5.双年度预算的会费应以委员会确定的货币支付。
  6.委员会为有效履行其职能,可在第一次会议时批准其第一年和以后两年度的预算,并立即将这些预算的副本和缴纳第一年度会费的相应分摊额通知送交各缔约方。
  7.此后,在委员会例会之前不少于60天的期间内,执行秘书应将双年度预算草案及拟定的分摊计划送交每一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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