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1.(a)委员会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可提出建议,使公约区内被捕捞的金枪鱼和类金枪鱼资源保持在能产生最大持续产量的水平。这些建议应使缔约方在本条第2和第3款确定的条件下能够实施。
(b)上述建议应在下列条件下提出:
(Ⅰ)如果还没有建立相关的工作组,则由委员会提议;或已建立相关的工作组,但经所有缔约方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数批准,亦由委员会提议;
(Ⅱ)如已建立相关的工作组,则由该工作组提议;
(Ⅲ)如果所提的建议涉及一个以上的地理区域、种类或种群,则由相关的各工作组提议。
2.除本条第3款规定外,在本条第1款下提出的每一项建议,应在委员会将该建议通知各缔约方之日的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3.(a)若任何缔约方对根据上述第1款(b)(Ⅰ)所提建议,或任何相关工作组的缔约方成员对根据上述第1款(b)(Ⅱ)或(Ⅲ)所提建议,在上述第2款所述六个月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对这类建议的反对意见,该建议不应在另外的60天内生效。
(b)任一其他缔约方可在上述另外的60天届满之前,或于另一缔约方在该60天内提交反对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出反对,不论哪一日期在后。
(c)建议应在提出反对意见的一个或数个延长期届满后生效,但对已经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方除外。
(d)但是,如果一个建议仅遇到缔约方一方或少于四分之一缔约方根据上述(a)和(b)项提出的反对,委员会应立即通知曾提出这类反对意见的一个或数个缔约方,其反对意见将被认为无效。
(e)在上述(d)项的情况下,缔约方或有关各缔约方应从上述通知之日起另有60天时间,作为确认其反对立场的期间。在此期间届满后,建议应生效,但对提出反对并在推迟期内确认其反对意见的缔约方除外。
(f)如果一个建议遇到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过半数的缔约方根据上述(a)和(b)项提出的反对,该建议将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方生效。
(g)若多数缔约方提出反对意见,则该建议无效。
4.对一项建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任何缔约方可随时撤回其反对意见,如该建议已生效则立即对该缔约方生效,或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生效时对该缔约方生效。
5.委员会应将其收到的每一反对意见、每一反对的撤销以及任何建议的生效立即通知每一缔约方。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