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集和分析与公约区金枪鱼资源现状和趋势有关的统计信息;
(b)研究和评价有关措施和方法的信息,确保公约区内金枪鱼和类金枪鱼的种群维持最大持续产量水平,以保证对这些鱼的有效开发与其最大持续产量相一致;
(c)向缔约方提出建议性研究和调查;
(d)出版和散发委员会关于公约区内金枪鱼渔业的有关结论以及统计、生物和其他科学信息。
第五条
1.委员会内建立一理事会,由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以及不少于四个但不超过八个缔约方的代表组成。进入理事会的缔约方在委员会的每一届例会上选举产生。但是当缔约方的数目超过四十个时,委员会可以另外选举两个缔约方进入理事会。出任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缔约方其国民不能再被选入理事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委员会应考虑到地域、缔约方金枪鱼捕捞和加工的利益以及缔约方的平等权利等因素。
2.理事会应履行本公约确定的或委员会指定的任务,并至少在两次委员会例会之间召开一次会议。在委员会两次会议之间,理事会可就职员承担的职责做出必要的决定,以及向执行秘书下达必要的指示。理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委员会制订的规则做出。
第六条
为完成本公约的目标,委员会可以种类、种群或地理区域为基础建立工作组。每一工作组:
(a)应进行所负责种类、种群或地理区域的评价以及与此有关的科学和其他信息的收集;
(b)可以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向委员会提出需缔约方联合行动的建议;
(c)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取得有关种类、种群或地理区域信息所必须的研究和调查以及协调缔约方进行的调查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执行秘书,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秘书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有权选择和管理委员会的职员。除其他外,执行秘书还应履行委员会赋予的下列职能:
(a)协调缔约方进行的调查项目;
(b)准备预算草案供委员会审议;
(c)根据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资金支出;
(d)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e)安排与本公约第十一条所述的组织合作;
(f)收集和分析为完成本公约目的所需的数据,特别是与金枪鱼资源当前和最大持续产量有关的数据;
(g)准备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科学、行政和其他报告供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