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本公约于1969年3月2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10月24日交存加入书。本公约于1996年10月24日对我生效)
序言
正式授权各自代表签署本公约的各国政府,考虑到其对大西洋中金枪鱼和类金枪鱼种群的共同利益,愿为食物和其他目的而合作使这些鱼的种群维持在能产生最大持续产量的水平,决定缔结一项公约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和类金枪鱼资源,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的区域,以下简称“公约区域”,为大西洋所有水域,包括各毗连海域。
第二条
本公约任何条款均不应对任何缔约方有关其领水界限或根据国际法对其渔业管辖范围方面的权利、要求或观点造成影响。
第三条
1.缔约各方同意建立并维持一个委员会,称为“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实现本公约确定的目标。
2.每一缔约方在委员会中的代表应不超过三名。这些代表可以有专家和顾问协助工作。
3.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委员会的决定应由缔约方的多数通过,每一缔约方拥有一票。三分之二缔约方应构成法定多数。
4.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但应多数缔约方要求或依据第五条而成立的理事会之决定,可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
5.在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以及以后的每一次例会上,委员会应在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一名第二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可超过一届。
6.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委员会和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应予公开。
7.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8.委员会有权制订为完成其职能所必要的议事规则和财务制度。
9.委员会每两年向缔约方提交一份关于其工作和结论的报告,并应在任何时候,应任何缔约方的要求,就与本公约目标有关的任何事项,告知该缔约方。
第四条
1.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委员会应负责研究本公约区内其他国际组织未曾研究的金枪鱼、类金枪鱼(除带鱼科和蛇鲭科外的鲭科和鲭属)以及在捕捞金枪鱼作业中捕获的其他鱼类的种群状况。这一研究应包括对这些鱼类的生物量、生物测定、生态的研究,其环境的海洋学以及自然和人类因素对其生物量的影响。委员会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应尽可能利用缔约方官方机构和其政治附属机构提供的技术和科学服务及信息。必要时可利用任何公共或私营机构、组织或个人所有的服务和信息。可在预算允许范围内承担独立的研究以补充各国政府、国家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所进行的研究的不足。
2.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履行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