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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7 若主席不再具备履行其职责所要求的各项条件或他有严重的失职,欧洲法院可以根据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请求强行辞退他。
  9.8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欧洲货币局的程序规则。
  第10条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会议和表决程序
  10.1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一年至少开10次会,理事会会议的事项是保密的。经一致通过,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可以决定公布其审议的结果。
  10.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每位成员或由他指定的代表都有一次投票权。
  10.3 除非本章程中另外有规定,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按其成员表决的简单多数行事。
  10.4 就第4.2、5.4、6.2和6.3条所做的各项决定需经过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们一致通过。
  根据第5.1和5.2条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第6.4、16和23.6条做出的决定和根据第15.3条确定的方针均需经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以2/3的多数票通过。
  第11条 内部机构间的合作和通报要求
  11.1 理事会的主席和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可以出席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11.2 理事会讨论与欧洲货币局的目标和任务相关连的事务时,邀请欧洲货币局主席参加。
  11.3 在程序规则中确定之日期,欧洲货币局准备一份关于它的活动和共同体内金融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这份年度报告连同欧洲货币局的年度帐目呈交给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欧洲理事会。
  欧洲货币局主席可应欧洲议会的要求或主动地向欧洲议会的各主管委员会进行汇报。
  11.4 欧洲货币局发表的报告向各有关当事方免费奉送。
  第12条 货币单位
  欧洲货币局的业务操作以欧洲货币单位来表示。
  第13条 所在地
  1992年年底前,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的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来确定欧洲货币局的所在地。
  第14条 权利能力
  按照本条约第109f(1)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欧洲货币局,在每个成员国都享有按他们的法律给予法人的最广泛的权利能力;特别是它可以获得或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并可以参加法律诉讼。
  第15条 法律行为
  15.1 在执行其任务时,以及在本章程确定的条件下,欧洲货币局:
  ——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确立指导方针和做出决定,将这些方针与决定致函各国中央银行。
  15.2 欧洲货币局的意见和建议无约束力。
  15.3 欧洲货币局可以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第三阶段中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实施条件确立指导方针。欧洲货币局的指导方针无约束力;它们将提交到欧洲中央银行作出决策。
  15.4 在不损害第3.1条的前提下,一项欧洲货币局的决定对所涉及到的人都具有整体性的约束力。本条约第190和191条适用于这些决定。
  第16条 资金
  16.1 欧洲货币局有自己的资金来源。欧洲货币局资金的规模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确定,以确保其收入足够支付欧洲货币局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支出费用为原则。
  16.2 根据第16.1条确定的欧洲货币局的资金由各国中央银行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29.1条中提到的基数提供并在欧洲货币局开业时付清。为此,确定基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由委员会按照理事会就委员会提出并经多数票表决通过的一项建议和同欧洲议会、行长委员会和本条约第109c款中提及的委员会磋商后所采纳的规则来提供。
  16.3 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决定付清份额的方式。
  第17条 年度帐目和审计
  17.1 欧洲货币局的财政年度开始于1月第一天并在12月最后一天终止。
  17.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确定年度预算。
  17.3 年度帐目根据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的原则编制。年度帐目需经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批准并随后公布。
  17.4 年度帐目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同意的独立的外部审计人员来进行审查。审计人员有充分的权力检查欧洲货币局的所有帐簿和帐目并获得有关其交易方面的全部资料。
  本条约第188c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检查欧洲货币局业务管理方面的操作效率。
  17.5 欧洲货币局的任何盈余按下列顺序转让:
  ①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决定的一定金额数转为欧洲货币局总储备基金;
  ②剩下的任何盈余都按照第16.2条中提到的基数分配给各国中央银行。
  17.6 一旦欧洲货币局发生亏损,其缺额动用欧洲货币局总储备基金来弥补,余下的任何缺额由各国中央银行按照第16.2条中提到的基数出钱来补齐。
  第18条 员工
  18.1 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欧洲货币局员工的受雇条件。
  18.2 在受雇条件所规定的限度内和提出的条件下,欧洲法院对欧洲货币局与其雇员之间发生的任何争端有裁决权。
  第19条 司法管制及有关事项
  19.1 欧洲货币局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欧洲法院通过案件和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解释。欧洲货币局可以根据本条约确定的条件和情况提出起诉。
  19.2 以欧洲货币局为一方和以它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另一方之间所发生的争端,除了司法权已被授予欧洲法院的以外,均属于各国主管法院管辖的范围。
  19.3 欧洲货币局遵循本条约第215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制度。
  19.4 欧洲法院有权根据欧洲货币局或代表该局所签契约中的任何仲裁条款做出裁决,不管这种契约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19.5 欧洲货币局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20条 职业保密
  20.1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成员和欧洲货币局的员工,即使是在他们不再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泄露职业保密义务所覆盖的情况。
  20.2 能接触经共同体立法加上了保密义务的资料的个人要遵循该项立法。
  第21条 特权与豁免权
  按照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欧洲货币局在各成员国的领土上享有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这类特权与豁免权。
  第22条 签约者
  欧洲货币局由主席或副主席或由主席正式授权可以代表欧洲货币局签字的欧洲货币局职员中的两个签约者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欧洲货币局的清理
  23.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条L款,欧洲中央银行一成立,对欧洲货币局就进行清理。欧洲货币局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届时自动转交欧洲中央银行,后者将按照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对欧洲货币局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到第三阶段开始时完成。
  23.2 欧洲货币体系协议第17条所规定的按黄金和美元创建欧洲货币单位的机制根据该协议的第20条到第三阶段的第一天停止。
  23.3 根据第6.1条中提及的各项协议,由所有极短期融资机制和短期货币支持机制项下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第三阶段的第一天以前结算完毕。
  23.4 对欧洲货币局余下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并对欧洲货币局余下的所有债务加以了结。
  23.5 第23.4条中指明的清理收入按照第16.2条款中提及的基数分配给各国中央银行。
  23.6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为实施第23.4和23.5条可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23.7 欧洲中央银行开业时,欧洲货币局主席将停止履行其职责。
  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4c条中提及的过度赤字程序细则的愿望,
  已就下述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第1条 本条约第104c(2)条中提及的参考值是:
  ——政府的计划或实际赤字占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
  ——政府的债务占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60%。
  第2条 在本条约第104c条中和本议定书中:
  ——政府系指一般的政府,即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的规定,商业性的操作不包括在内。
  ——赤字按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所下的定义指净借款;
  ——投资按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所下的定义指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债务指年底时按票面价值计算的并在第一个段落中规定政府各部门内部和它们之间进行过合并的未偿还的总债务。
  第3条 为了确保过度赤字程序的有效性,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本程序对按第2条第一个段落中规定的政府的赤字承担责任。各成员国保证其预算领域的国家程序能使他们承担由本条约所发生的这一领域的义务。各成员国及时和定期向委员会通报他们的计划和实际赤字额及其债务水平。
  第4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由委员会提供。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j条中有关趋同标准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指导共同体就本条约第109j(1)条提及的过渡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作出各项决定的趋同标准细则的愿望。
  已就下述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第1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一个段落中提到的物价稳定的标准指一个成员国物价的表现通过对检查之前为期一年时间的观察,是持续的和属平均的通胀率,没有超过按物价稳定的要求表现最好的最多成员国通胀率的1.5个百分点。通货膨胀结合各国定义上的差异在可比的基础上以消费价格指数来衡量。
  第2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二个段落中提及的政府预算情况的标准指在检查时成员国不是理事会根据本条约第104c(6)条款所认定的存在过度赤字的国家。
  第3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三个段落中提及的参加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的标准指一个成员国至少在检查前的两年时间遵循了欧洲货币汇率机制所确定的正常波动幅度而未出现严重的紧张状态。特别是,成员国在相同的时间内没有主动降低其货币兑换任何其它成员国货币的双边中心汇率。
  第4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四个段落中提及的利率趋同的标准指通过对检查之前一年时间的观察,一个成员国已经存在着一个按物价稳定的要求不超过三个表现最好的成员国至多2个百分点的平均名义长期利率。利率结合各国定义上的差异以长期政府债券或类似的有价证券来衡量。
  第5条 实施本议定书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由委员会提供。
  第6条 理事会经一致同意根据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并在同欧洲议会、欧洲货币局或根据具体情况同欧洲中央银行以及第109c条中提及的委员会磋商后,采取适宜的规则来制定本条约第109j条中提及的趋同标准细则,代替本议定书。
  修正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第40条及欧洲货币局章程的第21条,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货币局在成员国领土上享有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这类特权与豁免权,
  已就下述的各项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单独的条款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补充下列的各项规定:
  ‘第23条 在不妨碍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本议定书对欧洲中央银行、对其机构的成员和其员工也适用。
  另外,欧洲中央银行任何时候增资免付任何形式的税款或免除相类似的负担,并免去同该行设在地的那个国家相关连的各种手续。对该行及其机构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所从事的活动不征收任何的营业税。
  上述的各项规定对欧洲货币局也适用。它解散或停业清理不产生税收负担。’
  关于丹麦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解决与丹麦有关的某些特殊问题的愿望,
  已就下述的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议定书第14条中的各项规定不影响丹麦国家银行执行其现行的不属于共同体组成部分的那部分丹麦王国的任务的权力。
  关于葡萄牙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解决与葡萄牙有关的某些特殊问题的愿望,
  已就下述的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1.特许葡萄牙维持葡萄牙银行根据葡萄牙现行法律条款设置的使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自治区可以从中受益的一项无息信贷便利。
  2.葡萄牙承诺尽最大努力尽快地终止上述信贷便利。
  关于过渡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通过签订新的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条款宣告共同体向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前进的不可逆转性。
  为此,所有的成员国不论他们是否具备采用单一货币所需的必要条件,都尊重共同体迅速进入第三阶段的意愿;成员国为此不阻挠进入第三阶段。
  如果到1997年底第三阶段开始的日期尚未确定下来,有关的成员国、共同体的相关机构和其它组织在1998年期间加快所有的准备工作,以便能使共同体在1999年1月1日不可改变地进入第三阶段和使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能从这一天开始全部活动。
  本议定书作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关于某些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有关系的条款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认可没有联合王国政府和议会做出的单独决定不迫使或责成该国进入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
  注意到联合王国政府通过向私人部门出售债务为其借款需求提供资金的实际做法;
  已就下述的各项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1. 在理事会根据本条约的第109j(2)条进行评估之前,联合王国就其是否打算进入第三阶段通知理事会。
  除非是联合王国通知理事会它有进入第三阶段的打算,否则它无这样做的义务。
  若按本条约第109j(3)条尚未确定第三阶段开始的日期,联合王国可在1998年1月1日以前通知其进入第三阶段的打算。
  2. 如果联合王国通知理事会它没有进入第三阶段的打算,3.至9.段的内容生效。
  3. 就本条约第109j(2)条第二个段落和第109j(3)条第一个段落中提及的满足各项必要条件的成员国多数,不包括联合王国。
  4. 联合王国保有其根据国家法律在货币政策领域的权力。
  5. 本条约的第3a(2)、104c(1)、(9)和(11)条、105(1)到(5)条、105a、107、108、108a、109、109a(1)和(2)(b)条及109l(4)与(5)条不适用联合王国。这些条款中提到的共同体或各成员国不包括联合王国,提到的各国中央银行不包括英格兰银行。
  6. 本条约的第109e(4)和109h与1各条继续适用联合王国。如果联合王国有豁免,第109c和109m适用联合王国。
  7. 中止联合王国对第五个段落所列条款中有关理事会各项法规投票权。为此目的,根据本条约第109k(5)条计算特定多数票时将联合王国的加权票数加以剔出。
  联合王国将无权参加按本条约第109a(2)(b)和109l(1)各条对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局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的任命。
  8.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章程’)议定书的第3、4、6、7、9.2、10.1、10.3、11.2、12.1、14、16、18到20、22、23、26、27、30到34、50和52各条对联合王国不适用。
  那些条款中提到的共同体或成员国不包括联合王国,提到的各国中央银行或股东不包括英格兰银行。
  本法规第10.3和30.2条中提到的‘欧洲中央银行认缴股金’不包括由英格兰银行认缴的股金。
  9. 不论是否有豁免的成员国,本条约的第109l(3)条和章程第44到48条生效,但受以下修正的约束。
  ①第44条中提到的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货币局的任务将包括那些因联合王国决定不参加第三阶段而仍然需要在该阶段执行的任务。
  ②除第47条中所提及的各项任务外,欧洲中央银行还对理事会根据10.a和10.c条各个段落的要求就联合王国做出决定的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推动。
  ③英格兰银行按照与有豁免的成员国相同的基础付清作为欧洲中央银行营业费用的份额。
  10. 如果联合王国不参加第三阶段,它可以在该阶段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发出改变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
  ①联合王国只有符合所必需的各项条件才有权参加第三阶段。理事会应联合王国的要求并根据本条约第109k(2)条中确定的程序和提出的条件,就其是否符合这些必要条件做出决定。
  ②英格兰银行按照与一个取消了豁免的成员国相同的基础付清其认缴的股金,向欧洲中央银行转移外汇储备资财和交纳储备金。
  ③理事会按照本条约第109l(5)条中确定的程序和提出的条件做出能使联合王国参加第三阶段的所有其它必要的决定。
  如果联合王国按照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参加第三阶段,第三至第九个段落停止生效。
  11. 尽管有本条约的第104和109e(3)条以及该章程第21.1条,如果而且只要联合王国未参加第三阶段,联合王国政府就可以保持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筹款办法’上的便利。
  关于与丹麦相关的某些规定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总目标解决当前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的愿望,
  考虑到丹麦宪法包含有丹麦参加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之前可在丹麦举行公民投票的条款,
  已就下述的各项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1. 在理事会根据本条约第109j(2)条做出其评估之前,丹麦政府向理事会通报对参加第三阶段的态度。
  2. 如果丹麦通知不参加第三阶段,丹麦享有一项豁免权。豁免的结果是本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货币体系章程所有条款及规定中提及的部分废除对丹麦都适用。
  3. 在此情况下,本条约第109j(2)条第二个段落和第109j(3)条第一个段落中提及的符合必要条件的多数成员国不包括丹麦。
  4. 至于取消豁免,第109k(2)中提到程序只应丹麦的要求才开始。
  5. 如果取消了豁免地位,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停止实施。
  关于法国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考虑到与法国有关的一特殊点的愿望,
  已就下述的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法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继续保持在其海外领地进行金融活动的特权,和单独决定法朗区法朗平价的权利。
  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注意到11个成员国,是指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希望沿着1989年社会宪章确立的道路继续前进;他们之间为此目的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列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本议定书和所述协议并未违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尤其是那些与作为共同体成果一个组成部分的社会政策相关连的条款:
  1. 同意授权这11个成员国为使上述协议生效需要由它们来采取和实施各种法规和决定时借助于本条约确立的机构、程序和机制。
  2.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参加理事会就委员会根据本议定书和上述协议所提建议进行的审议和通过工作。
  作为对第148(2)条的豁免,按照本议定书制定并必须以特定多数通过的理事会法规,如果是得到至少44张的赞成票,同样被认为获得特定多数通过。对必须经一致同意的各项法规和对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那些提案需要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的一致投票通过。
  理事会采取的各项法规和除行政费用以外的各机构发生的任何财务后果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适用。
  3. 本议定书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外的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缔结社会政策的协议
  下面签字的11个缔约国,指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后称‘各成员国’),
  希望按共同体成果的基础实施1989年社会宪章。
  考虑到社会政策议定书,
  已达成如下的一致意见:
  第1条 为了持续的高就业和反对排外性,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将推动就业、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适宜的社会保护、劳资之间对话、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他们的目标。为达到此目的,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在考虑各国实践方面、尤其是在契约关系领域的差异和需要保持共同体经济的竞争性的前提下来实施各种措施。
  第2条 1. 为达到第1条的目标,共同体在下述领域支持并补充各成员国的活动:
  ——特别是改善工作环境以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条件;
  ——工人的信息和咨询;
  ——就业机会和劳动待遇上男女平等;
  ——在不妨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后称‘条约’)第127条的前提下,从劳务市场上被排除的人的一体化。
  2. 为达到此目的,在顾及到每个成员国的情况和技术规则的同时,理事会可以以指令的形式提出逐步实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这些指令要避免产生可能阻碍中小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各种行政、财政和法律方面的限制。
  理事会按照本条约第189c条中提及的程序并在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采取行动。
  3. 但是,在以下的领域,理事会就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获得一致通过并在同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采取行动:
  ——社会保障和对工人的社会保护;
  ——对终止了就业合同的工人的保护;
  ——工人和雇主利益的代表与集体辩护,包括共同做决定,第6段不在此限。
  ——在共同体领土上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国民的就业条件;
  ——在不损害有关社会基金各项条款的前提下,为促进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财政捐款。
  4. 应资方和工人的联合要求,成员国可以委托他们来实施根据第2和3段所发出的指令。
  若发生这种情况,要确保不迟于根据第189条一条指令必须变位的日期,资方和工人已按照协议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要求有关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它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产生该指令所要求的结果。
  5. 按照本条款采取的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成员国保留或采用不违背本条约的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6.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工资、结社权、罢工权或强制停工权。
  第3条 1. 委员会有推动资方和劳工进行共同体级协商的任务,并通过不偏袒各方采取任何相关的措施来方便他们之间的对话。
  2. 为达到此目的,在提交社会政策领域的建议之前,委员会就共同体行动的可能方向向资方和劳工进行咨询。
  3. 在进行这种咨询之后,如果委员会认为共同体行动可取,它就所设想议案的内容与资方和劳工进行磋商。资方和劳工提交给委员会一份意见或认为合适时提出一项建议。
  4. 在进行磋商之际,资方和劳工可以通知委员会他们希望开始第4条中规定的程序。程序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九个月,除非是有关的资方和劳工以及委员会共同决定延长期限。
  第4条 1. 若资方和劳工都这么希望,他们之间共同体级的对话可导致契约关系,包括协议。
  2. 共同体一级缔结的协议或根据资方和劳工以及各成员国家的具体程序与惯例来执行,或对第2条所涉及的情况、应签约各方的联合要求、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一项建议做出决议来实施。
  理事会按特定多数票表决来行事,除非是协议包含有一条或更多的规定涉及到第2(3)条中提及的需经一致同意才能采取行动的某一领域。
  第5条 为了达到第1条的目标且不妨害本条约的其它条款,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并促进它们在本协议项下所有社会政策领域的协调。
  第6条 1. 每个成员国确保实施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2. 就本条款而言,‘酬金’指受雇工人从其雇主那里直接或间接收到的一般基本的或最低限额的工资或薪水以及其它的报酬,无论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支付。
  无性别歧视的同酬指:
  ①计件同工付酬用相同的计量单位来计算;
  ②计时付酬是对同一工作一视同仁。
  3. 本条款不妨碍任何成员国保留或采取提供特定利益的措施,以便妇女比较容易地从事一种职业活动,或者是防止或补偿她们的职业生涯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第7条 委员会每年起草一份关于第1条的目标取得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共同体人口统计状况。它将报告递交给欧洲议会、理事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
  欧洲议会可以请求委员会起草关于社会形势的特殊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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