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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执行局一旦任命,ESCB和ECB应立即成立并准备本条约和ESCB章程所述的全面运转。它们的权力应自第三阶段开始之日起完全实施。
  2. ECB一旦建立,如果必要,就应立即接替EMI的工作。由于ECB的建立,EMI应予以解散;解散的方式由EMI章程规定。
  3. 如果及只要存在有豁免的成员国,并在不损及本条约第106条第3段的前提下,ESCB章程第45条所述的ECB的总理事会将被组建为ECB的第三决策机构。
  4. 在第三阶段开始之日经无豁免成员国一致同意,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应确定各成员国货币不可改变的汇率,以及由ECU取代这些货币的不可逆转的固定汇率,由此ECU本身将成为货币。这项措施本身不更改ECU的对外价值。理事会依据同样的程序并采取迅速将ECU作为单一货币引入那些成员国所需的其它措施。
  5. 如果依据第109条K款第2节确定的程序,决定取消豁免,经无豁免成员国和该有关成员国一致同意,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确定ECU取代该成员国货币的汇率,并采取将ECU作为单一货币引入该成员国的其它必要措施。
  第109条M款 1. 在第三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都应将其汇率政策视为一种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成员国应考虑欧洲货币机制框架内以及发展ECU中所取得的合作经验,并尊重这些领域的现有权力。
  2. 从第三阶段开始,且只要某一成员国有豁免,第一节应以类推的方法适合于该成员国的汇率政策。
  (26)第三部分第二编中第四章标题应由下述代替:
   ‘第七编 共同商业政策’
  (27)第111条应取消。
  (28)第113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13条 1. 共同商业政策应以一致原则为基础,特别是关于关税率的变化,关税和贸易协议的缔结、自由化措施一致性的实现、出口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诸如出现倾销和补贴时所采取的措施。
  2.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实施共同商业政策的建议。
  3. 在需要同一个或更多国家或国际组织谈判协定时,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由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开始必要的谈判。
  委员会在进行谈判时,应同理事会指定的帮助委员会完成此次任务的专门委员会协商,并在理事会可能向它发出的指令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
  第228条中相应条款应予以实施。
  4. 在行使本条款所赋予的权力时,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29)第114条应予以取消。
  (30)第115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15条 为了确保各成员国依据本条约所采取的商业政策措施的执行不遭受贸易扭曲的阻挠,或这种措施间的差异在一个或更多成员国引致经济困难时,委员会应推荐成员国间必要的合作方法。作不到这一点时,委员会可以授权成员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决定其条件和细则。
  如遇紧急情况,成员国应要求委员会授权其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委员会应尽快作出决定;有关成员国应将这些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决定有关成员国修改或取消这些措施。
  在选择这些措施时,应优先采用那些对共同市场发挥作用干扰最少的措施。’
  (31)第116条应取消。
  (32)在第三部分,第三编的标题应由下述代替:
  ‘第八编 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及青年’
  (33)第118条A款第2节的第2段应由下述代替:
  ‘2.为了有助于实现第1段确立的目标,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指令的形式依据各成员国获得的条件和技术规则,确定逐步落实的最低限度要求。’
  (34)第123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23条 为了增加内部市场内工人的就业机会并从而提高生活水平,兹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一项欧洲社会基金;它的宗旨是使工人在共同体内就业更加容易以及提高他们在地域上和职业上的流动性,特别是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使他们更易于适应工业变化和生产体制的变化。’
  (35)第125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25条 依据第189条C款制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通过关于欧洲社会基金实施的决定,’
  (36)第126条、127条和128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三章 教育、职业培训和青年
  第126条 1. 共同体应在完全尊重成员国在教学内容和教育体制组织的责任心以及他们的文化及语言差异的同时,通过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及在必要的时候支持并补充他们的活动,帮助质量教育的发展。
  2. 共同体的活动应致力于:——发展教育的欧洲化,特别是通过成员国语言的教授和普及;——促进学生和教师的流动,特别是通过促进学位证书和学习期限的学术互认;——促进教育机构的合作;——发展成员国教育体制方面有共同性问题的信息和经验交流;——青年交流和社会教育教员交流的发展;——促进远距离教育的发展。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和与教育有关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4. 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所制定的目标,理事会应:——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采取鼓励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提出建议。
  第127条 1. 共同体应实施一项支持和补充成员国行动的职业培训政策,与此同时,完全尊重成员国在职业培训内容和组织方面的责任。
  2. 共同体的行动应致力于:——便于适应产业变化,特别是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改进初始和后继的职业培训以利于劳工市场的职业一体化和重新一体化;——便于接受职业培训及鼓励教员和受训人员,特别是青年人的流动;——促进教育及培训机构同企业间的培训合作;——发展成员国培训体制间就共同性问题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鼓励同第三国及与职业培训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合作。
  4. 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采取帮助实现本条款确定的目标的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
  (37)补充下述条款:
   ‘第九编 文化
  第128条 1. 共同体应协助促进成员国文化繁荣,在尊重成员国民族和地区文化差异的同时突出共同文化传统。
  2. 共同体的活动应以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为目的,如果必要,在下述领域支持和补充他们的活动:——促进对欧洲人民文化和历史的了解和传播;——保存和保护具有欧洲意义的文化传统;——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艺术和文学创作,其中包括视听部门。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积极促进同第三国及文化领域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4. 共同体应在依据本条约其它条款采取的行动中将文化方面的问题考虑进去。
  5. 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确定的目标,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并同地区委员会协商后,应采取鼓励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在第189条B款制定的整个程序中,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采取行动。——经委员会建议,以一致同意通过建议。’
  (38)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编由下述代替:
   ‘第五编 公共健康
  第129条 1. 共同体应通过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及如果必要,对他们的活动给予支持,致力于保障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保护。
  通过促进对疾病起因和传播的研究以及健康信息和教育的研究,共同体的活动应指向疾病的预防,特别是主要的病源,其中包括对毒品的依赖。
  健康保护的要求应成为共同体其他政策的组成部分。
  2. 通过同委员会的联络,成员国应在第1节确定的领域内协调他们之间的政策和规划。通过同成员国保持密切的联系,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旨在促进这种协调的有用的倡议。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及公共健康领域的国际组织的合作。
  4. 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确定的目标,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应采取鼓励的措施,但不包括对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建议。

第六编 消费者保护

  第129条A款 1. 共同体应致力于获得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通过:
  (A)在完善内部市场的范围内,依据第100条A款采取的措施;
  (B)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所执行的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以及为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等政策的专门行动。
  2. 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采取第1节(B)段确定的行动。
  3. 依据第2节采取的行动不阻止任何成员国保持或实行更为严厉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必须同本条约保持一致。这些措施应告知委员会。

第12章 跨欧网络

  第129条B款 1. 为了有助于实现第7条A款和第130条A款确定的目标以及使联盟公民、经济经营者们和地区的及地方的集团从建立一个无内部边境的区域中获得充分的利益,共同体应致力于在交通、通讯和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内建立和发展跨欧网络。
  2. 在开放的和竞争的市场体制框架范围内,共同体的行动应以促进国家网络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兼容以及加入这种网络为目的。它特别应考虑岛屿、内陆和边缘地区同共同体中心地区间的联系的需要。
  第129条C款 1. 为了实现第129条B款中所述目标,共同体:——应确立一系列的包括跨欧网络领域内拟议中的措施的目标、优先次序和范围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指出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确保网络特别是在技术标准化领域内的网络的相互兼容性所必需的任何措施;——在成员过出资进行上一节指导方针框架内指出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项目中,可以在金融上对成员国进行支持,特别是通过可行性研究、贷款担保和利率补贴;共同也可以通过依据130条D款最晚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的“聚合基金”为成员国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内的专项项目提供资金。
  共同体的活动应考虑工程项目的潜在的经济活力。
  2. 成员国应同委员会联系协调它们国家一级的政策,如果这些政策对完成129条B款提出的工程项目可能有重大影响。委员会在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下可就促进这种协调提出一切有用的倡议。
  3. 共同体可以决定同第三国就促进相互有利的工程项目以及确保网络的相互兼容性进行合作。
  第129条D款 第129条C款第1节中所述的指导方针应由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中所述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正式通过。
  同某成员国领地有关的指导方针和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项目应获得有关成员国的同意。
  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通过第129条C款第1节中提出的其它措施。

第13章 工业

  第130条 1.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工业具有竞争力所必要的条件的存在。
  为此目的,同开放的和竞争的市场体制向一致,它们的活动应旨在:——加速调整产业的结构变化;——鼓励共同体范围内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创立和发展的环境的形成;——鼓励有利于企业间合作的环境的形成;——扶持更好地发掘工业潜力的创造发明、研究和技术开发政策。
  2. 成员国应在同委员会保持联系的前提下相互协商以及,一旦需要,应协调它们间的活动。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创议以促进这种协调。
  3. 共同体应通过依据本条约其它条款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促进第1节确定的目标的实现。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可以决定采取特定的措施支持成员国为实现第1节确定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
  本章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竞争扭曲的措施的根据。

第14章 经济和社会的凝聚

  第130条A款 为了促进其全面的协调发展,共同体应发展和执行可导致其经济和社会凝聚加强的行动。
  特别是共同体应致力于减轻各地区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最不利地区(包括农业地区)的落后程度。
  第130条B款 另外,成员国应以实现第130条A款确定的目标为方向执行它们的经济政策并协调这些政策。共同体政策与行动的制定与实施和内部市场的完成应考虑第130条A款确定的目标并应有助于它们的实现。共同体还应通过其结构基金(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指导部分;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以及欧洲投资银行和其它现有金融手段所采取的行动支持这些目标的实现。
  委员会应就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凝聚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本条款规定的各种措施的有助于这种进展的程度,每三年向欧洲议会、理事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如果需要,该报告应附有适当的建议。
  如果必须采取基金之外的特定行动并且不损及共同体其它政策框架内决定的措施,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协商之后,以一致同意采取这样的行动。
  第130条C款 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旨在通过参与落后地区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以及正在衰退的工业区的转变,来帮助纠正共同体内的主要的地区不平衡。
  第130条D款 在不损及第130条E款的前提下,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获得欧洲议会的批准以及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与地区委员会协商之后,应以一致同意确定可以包括基金的归类在内的,结构基金的任务、优先目标和组织结构。理事会还应按照同样的程序确定所适用的一般规则和为确保它们的有效性和各种基金相互之间以及同其它现有金融手段之间的协调所必需的一般规定。
  理事会应依据同样的程序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一个“凝聚基金”为环境领域的项目以及交通基础设施领域跨欧网络提供财政帮助。
  第130条E款 与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有关的决定的实施应由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协商后予以执行。
  第43条和第125条应分别继续适用于欧洲农业指导与保障基金——指导部分和欧洲社会基金。

第15章 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130条F款 1. 共同体应树立加强共同体工业的科学与技术基础的目标并促进其更有国际竞争力,同时促进本条约其它章节发挥效能所需的所有的研究活动。
  2. 为此目的,共同体应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鼓励包括中小型企业在内的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高质量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它应支持它们之间的协作努力,特别是通过开放国家公共合同、共同标准的确立以及清除这种协作的法律和财政障碍,使企业能充分开发内部市场的潜力。
  3. 本条约范围内所有的包括示范项目在内的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内的共同体活动应依据本章制定的规定予以决定并实施。
  第130条G款 在执行这些目标过程中,共同体应完成下述活动,以补充成员国所采取的活动:
  (A)通过促进与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合作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合作,实施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计划;
  (B)促进共同体在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领域同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C)普及和优化共同体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活动的成果;
  (D)促进共同体内研究人员的培训和流动。
  第130条H款 1.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协调它们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以便确保国家政策和共同体政策的相互一致。
  2. 在同成员国保持紧密合作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创议以促进第1节中所述的协作。
  第130条I款 1. 一项确定共同体所有活动的多年框架规划应由理事会在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予以采纳。理事会根据第189条B款程序采取的行动都应取得一致同意。
  框架规划应:——确立第130条G款规定的活动所要达到的科学与技术目标并确定相应的优先次序;——指明这类活动的大致轮廓;——确定共同体财政上参与该框架规划的总体最高限额和详细条例并确定每项活动的份额。
  2. 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框架规划应得到调整或补充。
  3. 框架规划应通过各项活动发展的专门计划得到贯彻。每项专门计划应确定实施的详细条例、期限和提供必要的手段。专门计划所确定的必需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框架规划和每项活动确定的总体最高限额。
  4. 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同意正式批准该专门项目。
  第130条J款 为了实施多年框架规划,理事会应:——确定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参与的规则;——制定普及研究成果的管理条例。
  第130条K款为了实施多年框架规划,可能决定仅由某些成员国参与的补充计划,在共同体可能参与的前提下,这些成员国应为这些补充计划提供资金。
  理事会应制定适用于补充计划的条例,特别是关于知识的传播和其它成员国的加入。
  第130条L款在实施多年框架规划过程中,共同体可以在有关成员国同意的前提下,制定参与由几个成员国执行的研究与发展项目的规定,包括参与为执行那些计划而创立的机构。
  第130条M款 在实施多年框架规划过程中,共同体可以制定共同体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活动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的规定。
  这种合作的详细安排可以是共同体同有关的第三方协定的主题,并依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和缔结。
  第130条N款为了有效地执行共同体的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规划,共同体可以建立合营企业或任何其它必需的机构。
  第130条O款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通过第130条N款所述规定。
  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应通过第130条J款至L款所述规定。补充计划的通过须经有关成员国的同意。
  第130条P款每年年初,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关于前一年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和成果传播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计划。

第16章 环境

  第130条R款 1.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有助于执行下述目标:——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
  2.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在考虑共同体不同地区状况差异的前提下,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环境政策所依据的原则是:预防原则,采取预防行动原则、环境的破坏应首先从根本上得到纠正原则和污染者承担责任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纳入共同体其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
  满足这些要求的协调措施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一项允许成员国为非经济的环境原因在共同体的监督程序下采取暂时措施的保障条款。
  3. 在制订环境政策时,共同体应考虑:——可得到的科学的和技术的数据;——共同体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潜在利益和代价;——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各个地区的平衡发展。
  4.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同第三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以是共同体同有关的第三方依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和缔结的协定的主题。
  上一段应不损及成员国同国际组织谈判和缔结国际协议的权限。
  第130条S款 1. 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之后应确定为了实现第130条R款提出的目标共同体应采取什么行动。
  2. 作为对第1节制定的决策程序的豁免并在不损及第100条A款的前提下,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之后,需以一致同意通过:——主要是财政性质的规定;——有关城乡规划、不包括废物管理和一般性措施的土地使用和水资源管理的措施;——对成员国选择不同能源和其能源供应总结构有重要影响的措施。
  理事会可以在前段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本节所述的那些事务需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决定。
  3. 在其它领域,确定优先目标的总行动规划应由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予以采纳。
  理事会应在第1节或第2节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采纳实施这些规划必需的措施。
  4. 在不损及属于共同体性质的某些措施的前提下,成员国应为环境政策提供资金并予以实施。
  5. 在不损及污染者承担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如果某项基于第1节规定的措施给某成员国的公共当局带来不成比例的代价,理事会应在制定该措施的同时,制定适当的规定,形式为:——暂时的豁免,和/或——给予依据第130条D款最迟不晚于1993年12月31日建立的凝聚基金的财政支持。
  第130条T款 根据第130条S款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应阻碍任何成员国保持或实施更严格的保护措施。这类措施必须与本条约相一致,并应告知委员会。

第17章 发展合作

  第130条U款 1. 作为对成员国所推行政策的补充,共同体在发展合作领域的政策应促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顺利而逐步地同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中国家同贫穷的斗争。
  2. 本领域的共同体政策应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民主和法制的总目标以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履行承诺并考虑它们批准了的包含在联合国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宪章中的目标。
  第130条V款 共同体在执行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影响的政策时应考虑130条U款的目标。
  第130条W款 1. 在不损及本条约的其它规定的前提下,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应制定加强第130条U款目标所需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采取多年规划的形式。
  2. 欧洲投资银行在其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第1节所述措施的实施。
  3. 本条款的规定应不影响在ACP——EEC协定框架内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的合作。
  第130条X款 1.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协调它们的发展合作政策以及对它们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在国际会议上的援助计划进行商议。它们可以采取联合行动。成员国应在必要时支持共同体援助项目的实施。
  2. 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创议以促进第1节所述的合作。
  第130条Y款 在各自的权限内,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同第三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体合作安排可以是共同体同有关第三方依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和缔结的协议的主题,
  前一节应不损及成员国同国际机构谈判和缔结国际协定的权限。’E——第五部分‘共同体的机构’
  (39)第137条 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37条 欧洲议会由组成共同体的各国人民的代表组成,行使本条约所赋予的权力。’
  (40)第138条第3节由下述代替:
  ‘3.欧洲议会应草拟依据一项统一的程序在所有成员国中进行直接普选的提案。
  理事会应经欧洲议会成员多数的赞成,以一致同意通过适当的规则,并建议成员国依据各该国宪法要求予以采用。’
  (41)补充下述条款:
  ‘第138条A款 欧洲一级政党是联盟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他们有助于达成欧洲共识和表达联盟公民的政治意愿。
  第138条B款 在本条约确定的范围内,欧洲议会应通过依据第189条B款及C款确立的程序来实施它的权力、表示同意或发表咨询性的意见,参与导致采纳共同体行动的过程。
  欧洲议会可以多数同意就它认为为了实施本条约需要制定某项共同体法令的事务,要求委员会提交任何合适的建议。
  第138条C款 在履行责任过程中,应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在不损及其它机构或组织行使本条约赋予的权力前提下,欧洲议会可以成立一个临时调查委员会来调查被指控在实施共同体法过程中的违法或失政案件,但不包括那些法庭正在调查的被控事件和仍在诉讼中的案件。
  临时调查委员会于提交报告后解散。
  关于调查权力的行使的详细条款由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共同一致决定。
  第138条D款 联盟的任何公民以及在某个成员国居住或设有注册过的事务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有权单独或同其它公民或人员联合就属于共同体活动范围内并对其有直接影响的事务向欧洲议会提出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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