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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

  (c)本条(a)款(iii)所述的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签署。
  第10条 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a)货船的结构、机器和设备(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应按(b)款(i)所述接受下列检验和检查:
  (i)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检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ii)主管机关规定,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换证检验,但如适用第14条(b)、(e)、(f)和(g)款时除外;
  (iii)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或第三个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的期间检验,该期间检验可取代(a)款(iv)规定的一次年度检验;
  (iv)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的年度检验;
  (v)在任何五年期间内,船底外部至少应进行两次检查,但如适用第14条(e)或(f)款时除外。如适用第14条(e)或(f)款时,此五年期限可以展期到与证书有效期展期期限相一致。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这种检查的间隔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vi)如第7条(b)(iii)中对客船所规定的附加检验。
  (b)本条(a)款所述的检验和检查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i)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此项检验应能保证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机及辅机包括舵机及与其配合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并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如为油船,则此项检验尚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配合的安全装置;
  (ii)换证检验应包括(b)款(i)所述的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查,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iii)期间检验应包括结构、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和设备、舵机及与其配合的控制系统和电气设备的检查以保证他们保持在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如为油船,则此项检验尚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配合的安全装置的检查,以及对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测试绝缘电阻;
  (iv)年度检验应包括(b)款(i)所述的结构、机器和设备的一般检查,以保证它们已按第11条(a)加以维护保养,保持在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v)对船底外部的检查,以及与此同时对有关检查项目的检验,应保证它们保持在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c)本条(a)款(iii)的期间检验、(a)款(iv)的年度检验和(a)款(v)的船底外部检查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第11条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a)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持,使能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b)根据第7、8、9条或第10条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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