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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

  (c)(i)本条(b)所指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应在各方面都能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ii)在上述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中,尤应特别规定主、辅锅炉、接合部件、蒸气管、高压容器以及内燃机的燃油舱柜要进行的初次及以后的水压试验,或其他可以接受的代替试验所必须遵照的各项要求,包括必须遵照的试验程序和连续的两次试验之间的间隔期限。
  第8条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a)总吨位在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按(b)款(i)规定接受下列检验:
  (i)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
  (ii)主管机关规定,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换证检验。但如适用第14条(b)、(e)、(f)和(g)款时除外;
  (iii)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或第三个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的定期检验,该定期检验可取代(a)款(iv)规定的一次年度检验;
  (iv)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的年度检验;
  (v)如第7条(b)(iii)中对客船所规定的附加检验。
  (b)本条(a)款所述的检验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i)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布置(无线电设备除外)、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对此适用第Ⅱ-1、Ⅱ-2、Ⅲ和Ⅴ各章,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音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等亦应接受上述检验以保证它们符合本规则,以及如适用时,亦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
  (ii)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b)款(i)所述设备的检查,以保证设备符合本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iii)年度检验应包括(b)款(i)所述设备的一般检查,以保证设备已按第11条(a)加以维护保养并保持在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c)本条(a)款(iii)所述的定期检验和(a)款(iv)所述的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签署。
  第9条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a)适用第Ⅲ章和第Ⅳ章的货船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设备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在内,应接受下列检验:
  (i)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
  (ii)主管机关规定,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换证检验,但如适用第14条(b)、(e)、(f)和(g)款时除外;
  (iii)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期间内的定期检验;
  (iv)如第7条(b)(iii)中对客船所规定的附加检验。
  (b)本条(a)款所述的检验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i)初次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设备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以保证设备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
  (ii)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设备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在内的检查,以保证设备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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