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以及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细规定。
第2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规则范围内各词的定义如下:
(a)规则 系指本公约附则所包括的规则。
(b)主管机关 系指船旗国政府。
(c)认可 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国际航行 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除下列人员外,皆为旅客:
(i)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ii)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f)客船 系指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
(g)货船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油船 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
(i)渔船 系指用于捕捞鱼类 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核能船舶 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新船 系指在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l)现有船舶 系指非新船。
(m)1海里为1852m或6080英尺。
(n)船龄 系指根据船舶登记证书上所列建造年份迄至现今的年限。
(o)周年日期 系指有关证书满期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 例外
(a)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i)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ii)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iii)非机动船。
(iv)制造简陋的木船。
(v)非营业的游艇。
(vi)渔船。
(b)除在第Ⅴ章内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两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第4条 免除
(a)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和第Ⅳ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所要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免除的细节和理由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其转知各缔约国政府,以供参考。
第5条 等效
(a)凡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须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经主管机关认定这些代替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