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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

  1.本议定书在下列两个条件都满足之日起经过十二个月之后生效:
  (a)不少于十五个国家,其商船总吨位合计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按第Ⅳ条规定已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书的义务,和
  (b)一九六六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一九八八年议定书生效条件已满足,但本议定书不早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前生效。
  2.凡在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足之日后,但在生效日期前交存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议定书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应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时生效,或在交存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二者中取较后的日期。
  3.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应在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凡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根据第Ⅵ条认为已被通过之日后交存任何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应适用于已经修正的本议定书。
  第Ⅵ条 修正
  公约第Ⅷ条中制订的程序应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修正,其条件是:
  (a)该条涉及公约和缔约国政府即各意味着涉及本议定书和缔约国;
  (b)对本议定书条文及其附则的修正,应按对公约条文的修正或其附则第Ⅰ章修正适用的程序通过和生效;和
  (c)对本议定书附则的附录的修正可按(除公约第Ⅰ章外)公约附则修正适用的程序通过和生效。
  第Ⅶ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在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后有效。
  3.退出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4.一缔约国退出公约即被认为该缔约国退出本议定书。在按公约第Ⅺ条(c)款规定退出公约生效的同日,退出本议定书亦即生效。
  第Ⅷ条 保存
  1.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
  2.保管人应:
  (a)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i)每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核实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核实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Ⅸ条 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应备有意大利文的官方译本,并与签字的正本一起保存。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订于伦敦。
  下列签名者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特签订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附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

第1章 总则

A部分 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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