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项修订都应当在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代表会议上予以审议。
第十二条 退出
(1)任何国家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协定。退出仅对发出此通知的国家生效,对于本专门联盟的其他国家,本协定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2)退出应当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3)任何国家在成为本专门联盟成员国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的权利。
第十三条 领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
第十四条 签字、语言、通知
(1)(a)本协定应当在一份用英语和法语写成的文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并应当由瑞士政府保存。
(b)本协定于1969年6月30日以前在伯尔尼开放签字。
(2)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当制定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3)总干事应当将经瑞士政府证明的本协定签字文本两份送给各签字国政府,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政府。
(4)总干事应当将本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5)总干事应当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签字、批准书或者加入书的保存、本协定修正案的接受、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以及退出的通知,通知本专门联盟所有国家政府。
第十五条 过渡条款
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前,本协定所指本组织的国际局或者总干事应当认为分别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或者其总干事。
附件:
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第1类--食品,包括营养品
01)烘制食品、饼干、发面点心、通心粉等
02)巧克力、糖果、冰制食品
03)乳酪、黄油和其他乳制品及代用品
04)鲜肉(包括猪肉制品)
05)动物饲料
99)其他杂项第2类--各种服装和衣着用品,包括鞋类
01)服装
02)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
03)帽类
04)鞋类(包括长筒靴、鞋和拖鞋)
05)短袜和长筒靴袜
06)领带、头巾和围巾
07)手套
08)零星服饰
99)其他杂项第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和个人用品
01)大衣箱、手提箱和公文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