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处在行使其选择权或关于订立供应契约的专属权时所有默示或明示的行为得由关系人向委员会控告,委员会应于一个月期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经理处具有法律人格和财政自治权。
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规定经理处的规章。
规章得在同样手续下予以修改。
规章确定经理处的资本和募集此项资本的办法。在一切情况下,多数资本应属于本联营和其成员国。资本的分配应由各成员国共同协议予以决定。
规章规定经理处商业管理的办法。规章得对交易规定收费,以便弥补经理处工作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各成员国将有关行使选择权和缔结供应契约专属权的一切必要情报通知或饬令通知经理处。
第五十六条 成员国保证经理处在其领土内自由行使职权
成员国得成立一个或几个机构,在与经理处的关系中,具有代表受其管辖的非欧洲领土的生产者和利用者的权限。
第二节 来自本联营的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
第五十七条
(一)经理处的选择权包括:
(甲)对于按照第八章所有权属于本联营的物资的利用和消费权的取得,
(乙)在一切其他情况下所有权的取得。
(二)经理处通过与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的生产者缔结合同的办法,行使其选择权。
在遵守第五十八、六十二和六十三条的规定下,任何生产者有义务将他在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在利用、移交或储存此项矿砂或物资以前,提供给经理处。
第五十八条 如果一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包括开采矿砂和生产冶金在内几个生产阶段,则该生产者仅有义务就经理处所选择的生产阶段,提供产品给它。
如几个企业之间,其关系已及时通知委员会并按照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业与委员会讨论,则亦同样办理。
第五十九条 如经理处对全部或部分生产不行使其选择权,生产者
(甲)得通过他自有的方法,或通过加工订货合同,将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予以加工,但须将此项加工产品提供给经理处,
(乙)经委员会的决定,获准将现有的生产推销于联营以外,但实施的条件不得更优于原先供给经理处的条件。惟特种裂变材料的输出仅能由经理处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如果此项交货的领受人未能提供一切担保,使本联营的一般利益受到尊重,或者如果此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违反本条约的目的时,委员会不得给予准许。
第六十条 可能的利用者应将他们对于供应的需要,定期通知经理处,详细说明数量、物理和化学的性质、原产地、用处、分阶段交货的办法和价格条件,上述一切构成他们愿意缔结的供应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同样,生产者应将他们已有可能提出的供应,连同制订其生产计划所必要的一切详细说明,特别是合同的期限,通知经理处。除非委员会同意,此项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经理处将它所接到的供应通知和需求量通知所有可能的利用者并邀请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定货。
经理处掌握此项定货总和后,应将它所认为可以满意的条件作出通知。
如果经理处未能完全满足它所收到的一切定货,它应在遵守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将与每一供应相应的定货成比例,以分配供应品。
经委员会核准的经理处规则应确定核对供求的办法。
第六十一条 经理处有义务满足一切定货的要求,除非有法律上或物质上的障碍阻止其执行。
经理处得在尊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利用者,或者以担保的名义,或者旨在便利经理处自己在执行定货时完成它对生产者所必需承担的长期义务起见,支付适当的预付金。
第六十二条
(一)经理处对于各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特种裂变材料行使其选择权,
(甲)以便在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联营内利用者的需求,
(乙)以便它自己储备此项材料,
(丙)以便按照第五十九条(乙)款二项的规定,在委员会的准许下,输出此项材料。
(二)但此项材料和肥沃的渣滓,在继续适用第七章的规定下,应留归生产者,
(甲)以便在经理处的准许下予以储备,
(乙)以便在该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范围内予以利用,
(丙)以便由坐落在本联营内的企业,在其需要的范围内予以支配,上述企业通过直接的联系,--此项联系既没有限制生产、技术发展或投资,也没有在本联营的利用者之间不正当地造成不平等的目的和作用,--与该生产者联合,以便执行曾经及时通知委员会的计划。
(三)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适用于经理处未曾行使选择权的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特种裂变材料。
第六十三条 联合企业所生产的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应按照对此项企业有关的章程规则或协议规则,分配给利用者。
第三节 非来自本联营的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
第六十四条 经理处假如在本联营和一第三国或一国际组织所订立的协定范围内办事,则除本条约规定的例外以外,享有以供应来自本联营以外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为主要目的而缔结协定或专约的专属权利。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条适用于有关来自本联营以外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的供应方面利用者的申请以及利用者和经理处之间的合同。
但经理处得确定供应品的地理来源,务使经理处保证利用者所接受的条件至少与定货时所提出的条件具有同样的优惠。
第六十六条 如委员会根据有关利用者的请求,证实经理处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移交全部或部分定购的供应品,或以滥定的价格移交,则利用者有权直接缔结关于来自本联营以外供应品的合同,但以此项合同主要仅在满足利用者定货时所表明的需要为限。
此项权利的给予以一年为期,如其证明此项给予的情势继续存在,则可以延期。
使用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利用者有义务将计划中的直接合同通知委员会。如果此项合同违反本条约的目的,委员会得在一个月内反对此项合同的缔结。
第四节 价格
第六十七条 除非本条约所规定的例外,价格应在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成员国不得以本国规章违反此项条件--从供求的对比中产生。
第六十八条 价格的实践如其目的在使某些利用者获得优越地位,从而违反本章规定所产生的机会均等原则,则应予以禁止。
如经理处发现这种实践,它应报告委员会。
委员会如认为此项发现确有根据,得对争执中的供应,恢复符合于机会均等原则水平的价格。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得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全体一致表决,规定价格。
如经理处按照第六十条,制订可以满足定货要求的条件时,得以平价建议定货的利用者。
第五节 关于供应政策的规定
第七十条 委员会得在本联营预算所规定的范围内,对成员国领土内的勘察活动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资金。
委员会得向成员国提出建议,以便发展矿产开采的勘察。
成员国有义务对在其领土内勘察和生产的发展、大概的储藏量、进行或考虑中的矿业投资,每年向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特别是关于成员国根据前项规定所收到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应连同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理事会。
如理事会经委员会报告后,以特定多数确定,虽则从长期来看,开采的可能性在经济上似乎有充分根据,而矿产开采的增加显然感到不足时,有关成员国在对此项情势未予补救的整个期间,应被认为其自身和其国民均已放弃获取联营内部其他资源的机会均等权。
第七十一条 委员会应将有关捐税或矿产条例的一切有用建议向成员国提出。
第七十二条 经理处得就本联营内外现有的物资,构成必要的商业性储备,俾便利本联营的供应或日常的交货。
委员会遇必要时得决定构成安全的储备。为此项储备提供资金的办法应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予以核准。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如一方为一成员国、一个人或一企业与另一方为一第三国、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的协定或专约附带包括成交属于经理处管辖的产品,则关于成交此项产品的此项协定或专约的缔结或延期必须先得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十四条 委员会对日常为研究而利用的小量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的移交、输入或输出,得免除适用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规定而实施的一切移交、输入或输出应通知经理处。
第七十五条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对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以处理、加工或成形为目的之下列的义务:
(甲)几个人或几个企业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处理、加工或成形的物质必须返回给原产的个人或企业的话,
(乙)一个人或一企业和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材料在本联营以外处理、加工或成形并返还给原产的个人或企业的话,
(丙)一个人或一企业和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材料在本联营以内处理、加工或成形并返还给原产的组织或国民,或者由该组织或该国民所指定的同样在本联营以外的任何其他收货人。
但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应将此项义务的存在以及一俟合同签字,以此项活动为内容的材料数量,通知经理处。关于(乙)项所指的义务,委员会如认为非使本联营在物质上遭受损失不能保证加工或成形的效能和安全时,得起而阻止。
以此项义务为内容的物质应在成员国领土内受第七章所规定的管制措施的管辖。但第八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丙)项所指义务为内容的特种裂变材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的规定,特别是由于不能预测的情势而造成一般缺乏的状态时,得由一成员国或委员会动议,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议会后,以全体一致作出决定,予以修改。
自本条约生效起七年期满时,理事会得确认此项规定的全部。如未确认,有关本章内容的新规定应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决定。
第七章 安全管制
第七十七条 在本章所规定的条件下,委员会应在成员国领土内保证:
(甲)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不致变更利用者所宣布的用途,
(乙)有关供应的规定以及本联营在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中所承担的有关管制的特殊义务得到尊重。
第七十八条 任何人建立或经营一项设备,以便生产、分离或利用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或处理经过放射的核子燃料,有义务在必须认识设备的基本技术特征以便实现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目的范围内,将此项特征向委员会声明。
委员会应在实现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目的之必要范围内,对经过放射的材料的化学处理所使用的方法予以核准。
第七十九条 委员会要求作出和提交工作记录,俾便计算经利用或生产的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对于运输的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亦同样办理。
当事人应将按照第七十八条和本条一款通知委员会的文件,报告有关成员国的当局。
本条一款所指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委员会所制定并经理事会核准的规则予以规定。
第八十条 委员会得要求将回收的或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任何在实际上不使用或不准备使用的剩余特种裂变材料寄存于经理处或委员会所控制的或可以控制的其他仓库。
如此寄存的特种裂变材料应根据关系人的要求,立即予以返还。
第八十一条 委员会得派遣视察员前往成员国领土。委员会在派定一位视察员在每一有关成员国领土内担任首次任务以前,应向该国进行一次协商,此项协商结果对该视察员随后一切任务均为有效。
视察员在出示其资格证件后,得在监督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和保证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到尊重的必要范围内,于任何时,前往任何地点,向任何人员采取一切情报要素,此项人员的职务即在处理本章规定的管制下的材料、装备或设备。如有关国家要求,委员会指派的视察员由该国当局的代表随行,但视察员不能因此事实在执行其职务时受到迟延或其他阻碍。
如对一项管制的执行发生反抗时,委员会有义务向法院院长申请颁给一执行状,以便通过强制途径,执行此项管制。法院院长应在三天内作出决定。
如有延迟之虞时,委员会得以一项决定的形式,自行发给进行管制的书面命令。此项命令应立即提交法院院长予以事后核准。
在发给执行状或决定以后,有关国家的国内当局应保证视察员进入执行状或决定中所指定的地点。
第八十二条 视察员是由委员会召募的。
他们负责邀请出示并审检第七十九条所指的簿记。他们将任何违犯行为报告委员会。
委员会得决定一项指示,根据此项指示,委员会限令有关成员国在委员会所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制止经确认的违犯行为;委员会应将此事报告理事会。
如该成员国在限定日期内未遵守此项委员会的指示时,委员会或任何有关成员国得作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例外,立即提请法院审理。
第八十三条
(一)如个人或企业违犯本章加于他们的义务时,委员会得向他们宣告惩戒如下。
此项惩戒随严重的程度而分为:
(甲)警告,
(乙)撤销特殊利益,例如财政援助或技术援助,
(丙)将企业置于委员会与企业所属国协议指定一位人员或一小组的管理下,其期限不超过四个月。
(丁)撤回全部或部分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
(二)为执行前款的委员会决定包括交货义务在内,具有执行的效力。此项决定可在成员国领土内,按照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予以执行。
作为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例外,对宣告前款规定的惩戒的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具有中断的效力。但法院得根据委员会或任何有关国家的申请,命令立即将决定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