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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介

  本公约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的名单:略。

  公约

  各缔约国,
  鉴于通过协议制订关于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的若干统一规定是有益的,决定为此目的而签订本公约,并已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在海运船舶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并涉及船长或船上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刑事或纪律案件,仅能向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船舶所悬旗帜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条 在前条所述情况下,除船舶所悬旗帜国家外,任何当局都不得下令扣留或扣押船舶,即使作为调查手段,也不例外。
  第三条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阻止任何国家允许该国有关当局,在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人民在悬挂他国旗帜船上的犯法行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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