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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定

  16. 专家小组的作用是协助缔约国全体履行其在二十三条第2款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小组应对其受理的事项,包括对案件的事实,总协定的适用及与总协定是否一致作出客观评价,并且在缔约国全体的要求下,作出进一步的裁定,以协助缔约国全体按照二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这样做时,专家小组应与争议各方进行经常的协商,并让它们有充分的机会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
  17. 如果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专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裁定。专家小组的报告通常应该提出作出裁定以及提出建议所基于的理由。如果对于该事项已经找到了一个双边解决办法,专家小组的报告可以只对案件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并报告已经达成的解决办法。
  18. 为了促成在争议双方之间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并且得到它们的意见,每一个专家小组都应在将其报告递送缔约国全体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其报告的陈述部分送有关缔约国。然后再将其结论或结论的大概内容送交争议双方。
  19. 如果争议双方在专家小组之前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解决,任何与该事项有关的缔约国都有权对此进行质询,并得到关于贸易问题的解决方式的资料。
  20. 专家小组所需的时间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考虑到缔约国全体肩负着及时解决争议的义务,专家小组应避免任何不当的延误尽快作出其裁定。在紧急情况下,则要求专家小组通常在该专家小组成立之时起算的三个月内作出其裁定。

  21. 缔约国全体应对专家小组和工作组的报告作及时的考虑。缔约国全体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根据专家小组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适当的行动。如争议案系由欠发达国家提起诉讼,必要时,应在特别会议上采取这种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在考虑采取怎样的行动时不仅应考虑被诉措施的贸易方面的问题,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对有关欠发达缔约国所造成的影响。
  22. 缔约国全体对它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事项进行监督。如果缔约国全体的建议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不到实施,提起诉讼的缔约国可以要求缔约国全体作出适当的努力,以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措施。
  23. 如果争议案系由一个欠发达缔约国提起诉讼,缔约国全体应考虑它可以采取的适当的进一步的行动。
  监督
  24. 缔约国全体一致同意对贸易体系的动态进行经常的和系统的检查。对于影响总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动态、影响欠发达国家利益的事项,按照本协议作出通知的贸易措施以及那些已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协商、调解或争议解决程序予以处理的措施应给予特别的注意。
  技术协助
  25. 总协定秘书处的技术协助部门,在欠发达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应在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方面予以协助。

  附件一: 
关于总协定争议解决方面(二十三条第二款)习惯做法的公认叙述

  1. 任何按照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未能达成双边和解的争议都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它们有责任按照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提交给它们的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并酌情对此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二十三条第二款没有指明争议应由一个工作组或一个专家小组来处理。
  2. 缔约国全体于1966年通过了一项决定,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二十三条下进行协商可遵循的程序(《总协定基本文件选编》,《补充文件14》,第18页)。该程序明确规定:总干事可出面斡旋促成争议的和解;可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对争议进行检查,并提出适当的调整办法和该程序各个部分的执行期限。
  3. 专家小组的职能通常是对案件的事实、总协定条款的适用进行审议,并对这些问题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在这方面,专家小组总是与争议双方进行频繁的协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时机达成一种双方都满意的调整办法。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利益,专家小组总是予以适当的考虑。在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整办法的情况下,专家小组通常是协助缔约国全体按照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所作的规定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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