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为了方便委员会的协商,总协定秘书处应在充分利用所有适当的可得资料包括协商缔约国的资料的基础上,准备一份关于所实施措施的贸易问题的事实背景材料,包括那些直接关系到欠发达国家利益问题的材料。该材料还应对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的那些事项作出陈述。总协定秘书处在将此材料递交委员会之前,应让协商缔约国有机会对此材料提出意见。
8. 在根据十八条12款(乙)项进行协商时,委员会根据基于下列事项的程序来作出其决定:
(1)距离上次协商的时间;
(2)协商缔约国根据以往协商达成的结论所采取的措施;
(3)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的总的方面或特征的变化;
(4)国际收支地位或前景的变化;
(5)国际收支困难是结构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9. 一个欠发达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进行正式协商。
10. 当一个欠发达缔约国提出请求时,总协定的技术协助机构应协助其准备协商文件。
11. 委员会应将其协商报告理事会。正式协商的报告应表明:
(1)委员会的结论以及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协商国根据以往协商达成的结论所采取的措施;
(3)如系欠发达缔约国,则应表明委员会照其程序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且
(4)如系发达缔约国,则应表明是否存在其他的经济政策措施。
如果委员会查明:协商缔约国的措施
(1)主要方面与另一缔约国所实施的限制性贸易措施有关或
(2)对某个欠发达缔约国的出口利益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它应将此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进一步的措施。
12. 在与一个欠发达缔约国正式协商的过程中,如果协商缔约国希望这样,委员会应对缔约国按照正式协商程序第3段的规定通过为了方便扩大协商缔约国的出口利益所采取的措施来缓解和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可能性予以特别的注意。
13. 如果委员会查明:协商缔约国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某项限制性进口措施与十二条和十八条的乙项规定或本宣言的规定不相符合,它应在其向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作出有助于理事会作出旨在促进十二条和十八条乙款以及本宣言的规定实施的建议的裁定。理事会应对其提出建议的事项进行监督。
3. 关于基于发展目的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的决定
(1979年11月28日)
1. 缔约国全体公认:欠发达国家所实施的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除了建立一些特定的工业之外,还可以开拓新的生产体系或对现行的生产体系进行改造或扩大,以根据它们经济发展的优先事项取得对资源更充分、更有效的利用。有鉴于此,它们一致认为:一个欠发达的缔约国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可以按照十八条第一节的规定对总协定所附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减让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或,在不能通过其他与总协定的其余规定相一致的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时,可按照下面所规定的更加灵活的方式援用十八条的第三节。在采取这种行动时,有关的欠发达缔约国应对总协定的目标以及如何避免对其他缔约国的贸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作适当的考虑。
2. 缔约国全体还进一步考虑到: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一个欠发达缔约国希望在十八条第一节和第三节下实施的措施得不到及时的实施会给为上述目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带来困难。因此,它们一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欠发达缔约国可以背离第一节的规定和第三节第十四、十五、十七和十八段的规定,在作出通知后,采取所需临时性的措施。
3. 当然,十八条前言部分和该条第一和第三节的所有其他要求,以及附录1中对这几节所作的“注释和补充规定”将继续适用本决定所提到的措施。
4. 缔约国全体应根据该决定实施的经验,对该决定进行检查,以决定其是否应被续延,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