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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7.对本条的任何接受或声明须书面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将收到的接受或声明的文件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第十七条
  1.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以书面通知执行局,执行局应将收到退约通知书和收到日期一并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3.在执行局收到通知12个月后,或按通知中注明较长的期限后,退出才生效。
  第十八条
  1.
  (1)联合国或任一缔约国政府应尽早与由联合国负责管理的地区和由该缔约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地区协商,努力使本公约能扩大适用于这类地区,并随时以书面通知执行局,声明本公约也实施于该地区。
  (2)本公约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由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明的地区。
  2.
  (1)联合国负责管理的地区,或任一曾按本条第1款声明的缔约国政府,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之日起5年后,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执行局,声明本公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领土。
  (2)自执行局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长期限以后,本公约即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任何领土。
  3.执行局应将根据本条第1款本公约扩大适用和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终止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的情况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公约已扩大适用或将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
  第十九条
  1.如遇战争或其他敌对行为,缔约国政府认为他们不论作为交战国或中立国,都将受到影响时,可以在其全部或任何一部分领土上中止施行本公约全部或其中的任一部分,中止施行的政府应立即将上述任何中止事项通知执行局。
  2.中止施行本公约的政府可在任何时候结束这种中止,并一俟有理由结束本条第1款所指的中止时,应尽快结束这一中止。有关政府应立即将结束这种中止的通知送达执行局。
  3.执行局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中止施行事项或结束中止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一经生效,执行局应立即将其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和接管1948年3月6日日内瓦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赋予该组织的职责之前,执行局的职责由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执行,直至上述组织履行执行局的职责为止。* 根据海协大会A.8(I)决议,执行局职责已于1959年6月15日移交海协。
  下列签名**的各国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签名略
  1954年5月12日定于伦敦。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公约由执行局保存,执行局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约者和缔约国政府。

  附 则
油类记录簿格式

  I.油船用表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总载油量(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货油的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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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装油日期和地点            |     |      |
 2.所装油的种类             |     |      |
 3.装油舱的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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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航行期间货油的转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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