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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一、特殊标志(白底红色)应按照情况适当地大些。关于十字、新月或狮与太阳的形状,缔约各方得以图2所示的示范标志为准。
  二、在夜间或在能见度减弱时,记号得加照明或使其发光,记号还得用技术的探测方法能使其被识别的材料制成。
  图2 白底红色的特殊标志
  第四条 使用
  一、特殊标志应尽可能展示于平面上或在从尽可能多的方向和尽可能远的距离都可能见及的旗帜上。
  二、除受主管当局指示的拘束外,在战区执行任务的医务和宗教人员,应尽可能穿戴具有特殊标志的帽盔和衣服。

第三章 特殊信号

  第五条 任择使用
  一、除受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的拘束外,本章所规定的专供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使用的信号,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章所指的所有信号可任意选用。
  二、由于没有时间或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不能用特殊标志标明的临时医务飞机,得使用本章所核准的特殊信号。但,使用目视信号,不论是特殊标志或是第六条所规定的光信号,或两者俱用,并补充以本章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指的其他信号,是使医务飞机得到有效的识别和认识的最好方法。
  第六条 光信号
  一、蓝色闪光的光信号是供医务飞机使用以表明其为医务飞机的信号。任何其他飞机均不得使用这种信号。所建议的蓝色是用下列三边作为三色坐标而得出的:    
  绿边    Y=0.065+0.805X
  白边    Y=0.400-X
  紫边    X=0.133-0.600Y
  所建议的蓝色闪光率是每分钟闪光六十下到一百下。
  二、医务飞机应备有使光信号从尽可能多的方向都能见及所需的光。
  三、在冲突各方没有订立特别协定将蓝色闪光保留用于识别医务车辆和船艇的情形下,不禁止其他车辆或船舶使用这种信号。
  第七条 无线电信号
  一、无线电信号应是以国际电信联盟的世界无线电行政会议所指定和核准的特殊优先信号开始的无线电话或无线电报信息。这种信息应在有关医务运输工具的呼号发出前播送三次。这种信息应于适当的间隔时间内用第三款所规定的频率以英语播送。优先信号应专门限于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使用。
  二、第一款所载的以特殊优先信号开始的无线电信息应传送下列资料:
  (一)医务运输工具的呼号;
  (二)医务运输工具的位置;
  (三)医务运输工具的数量和类型;
  (四)拟定的路线;
  (五)于适宜时,估计的在途中的时间以及出发和到达的时间;
  (六)任何其他情况,如飞行高度、受保护的无线电频率、语言和二级监视雷达波模和电码。
  三、为了便利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通讯以及议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通讯,缔约各方、冲突各方或冲突一方得按照国际电信公约所附的无线电章程内的频率分配表,共同或单独指定和公布其所选定供这类通讯使用的本国频率。这些频率应按照世界无线电行政会议核准的程序通知国际电信联盟。
  第八条 电子识别方法
  一、经随时修正的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所规定的二级监视雷达系统,得用于识别和跟踪医务飞机的航向。保留专用于医务飞机的二级监视雷达的波模和电码,应由缔约各方、冲突各方或冲突一方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建议的程序共同或单独确定。
  二、冲突各方得订立特别协定,为识别医务车辆和医务船艇而确定类似的电子系统,以供使用。

第四章 通讯

  第九条 无线电讯
  在应用依据议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进行的程序时,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优先信号得在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发出适当的无线电讯之前发出。
  第十条 国际电码的使用
  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还得使用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所定的电码和信号。这类电码和信号应按照上述各组织所确定的标准、做法和程序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通讯方法
  在不可能有双向无线电讯时,得使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所通过的信号谱或经随时修正的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适当附件所规定的信号。
  第十二条 飞行计划
  本议定书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关于飞行计划的协议和通知,应尽可能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的程序制订。
  第十三条 对医务飞机进行拦截的信号和程序
  如果使用进行拦截的飞机,以查明飞行中的医务飞机是否医务飞机,或按照本议定书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要求其降落,拦截飞机和医务飞机均应遵从经随时修正的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的目视的和无线电的拦截程序。

第五章 民防

  第十四条 身份证
  一、本议定书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防人员的身份证,受本章程第一条有关规定的支配。
  二、民防人员的身份证得仿照图3所示的示范证件。
  三、如果准许民防人员携带个人轻武器,上述身份证上应予载明。

    ------------------------    ----------------------------
    |       (为颁发本证的国家和     |    |身长      |眼睛      |发色      |
    |       当局名称留下的空白)     |    |  ………………|  ………………|  ………………|
    |                      |    |        |        |        |
  ( |                      |  ( |--------------------------|
  正 |                      |  背 |其他特殊标志或情况:                |
    |       身   份   证      |    |                          |
    |                      |    |……………………………………………………………………|
    |       民  防  人  员     |    |                          |
    |       __________     |  面 |……………………………………………………………………|
  面 |                      |    |武器                        |
    |姓名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日期(或年龄)             |    |                          |
    |         …………………………………|    |                          |
    |身份识别号码(如有)            |    |                          |
    |          ………………………………|    |          持用者照片           |
    |                      |    |                          |
    |本身份证持用者以下述资格受1949年8月12|    |                          |
    |日日内瓦四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    |                          |
    |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   |    |                          |
    |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证日期       身份证号码      |    |        |   持用者签名或指纹      |
    |    …………………     ………………|    |   盖章   |                 |
    |           颁发当局签字     |    |        |    或两者俱备        |
    |                      |    |        |                 |
    |           -----------|    |        |                 |
    |有效期限                  |    ----------------------------
    |    ………………………………………………|     图3 民防人员示范身份证,上面的记号是橙
    |                      |     色底蓝色三角形(尺寸:74毫米×105毫米)
    ------------------------

  第十五条 国际特殊记号
  一、本议定书第六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民防人员的国际特殊记号是橙色底蓝色等边三角形。示范记号见图4。
  二、兹建议:
  (一)如果蓝色三角形镶在旗帜或臂章或外衣上,三角形底用橙色旗帜或臂章或外衣;
  (二)三角形的一角垂直向上;
  (三)三角形的任何一角都不触及橙色底的边沿。
  图4 橙色底蓝色三角形
  三、国际特殊记号应按照情况适当地大些。特殊记号应尽可能展示在平面上或在从尽可能多的方向和尽可能远的距离都能见及的旗帜上。除受主管当局指示的拘束外,民防人员应尽可能穿戴具有国际特殊记号的帽盔和衣服。在夜间或在能见度减弱时,记号得加照明或使其发光;记号还得用技术的探测方法所能使其被认出的材料制成。

第六章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

  第十六条 国际特别记号
  一、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国际特别记号,按议定书第五十六条第七款所规定的,应是按照下列图5所示的在同一轴线上一组三个同样大小的鲜橙色圆形,每个圆形之间的距离为一个半径。
  二、记号应按照情况适当地大些。如果展示在宽广表面上,记号得按照情况适当地多几个。记号应尽可能展示在平面上或在旗帜上,以便从尽可能多的方向和尽可能远的距离都能见及。
  三、在旗帜上,记号的外限和旗帜的附近各边的距离应为一个圆形的半径。该旗帜应是白底长方形。
  四、在夜间或在能见度减弱时,记号得加照明或使其发光。记号还得用技术的探测方法能使其被认出的材料制成。
  图5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国际特别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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