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何人,如果其行为或不作为依据其行为或不作为时对其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罪行,不应对其进行控告或判罪;也不应处以较其犯刑事罪行时可判处的刑罚为重的刑罚;如果在犯罪后,法律规定较轻的刑罚,犯罪人应享受该规定的利益;
(四)任何被控犯罪的人,在按照法律证明其有罪前,均推定为无罪;
(五)任何被控犯罪的人,均应享有受审时在场的权利;
(六)任何人均不应被迫证明自己有罪或供认犯罪;
(七)任何被控犯罪的人均应有权讯问或要求讯问原告方面的证人,并在与原告方面证人的同样条件下取得被告方面证人的出庭和被讯问;
(八)任何人均不应因先前依据同样法律和司法程序已宣告无罪或已定罪的终局判决所涉及的罪名而为同一方所追诉或惩罚;
(九)任何人因犯罪而被追诉,均应有取得公开宣判的权利;和
(十)被定罪的人应在定罪时被告知其司法和其他救济方法以及利用这些救济方法的时限。
五、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自由受限制的妇女,其住处应与男人的住处分开。这类妇女应由妇女直接监视。但在同一家庭的人被拘留或拘禁的情形下,如果可能,应按家庭单位予以安排,安置在同一地方。
六、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被逮捕、拘留或拘禁的人,在其最后释放、遣返或安置前,即使在武装冲突结束后,也应享受本条所规定的保护。
七、为了避免关于对被控犯有战争罪或违害人类罪的人的追诉和审判有任何怀疑,下列各项原则应予适用:
(一)被控犯有这类罪行的人,应按照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提交追诉和审判;
(二)对不享受各公约或本议定书所规定的更优惠待遇的利益的人,应给予本条所规定的待遇,不论其被控的罪行是否构成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
八、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妨碍依据任何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第一款所规定的人给予更大保护的任何其他更优惠的规定。
第二章 有利于妇女和儿童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对妇女的保护
一、妇女应是特别尊重的对象,并应受保护,特别是防止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其他形式的非礼侵犯。
二、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被逮捕、拘留或拘禁的孕妇或抚育儿童的母亲的案情应得到最优先的考虑。
三、冲突各方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努力避免对孕妇或抚育儿童的母亲因有关武装冲突的罪行而宣判死刑。对这类妇女,不应执行因该罪行而宣判的死刑。
第七十七条 对儿童的保护
一、儿童应是特别尊重的对象,并应受保护,以防止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冲突各方应向儿童提供其年龄或任何其他原因所需的照顾和援助。
二、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十五岁以下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特别是不应征募其参加武装部队。冲突各方在征募十五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岁的人时,应尽力给予年岁最高的人以优先的考虑。
三、如果在例外情形下,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而十五岁以下的儿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落于敌方权力下,这类儿童不论是否战俘,均应继续享受本条所给予的保护的利益。
四、如果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被逮捕、拘留或拘禁,除按照第七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按家庭单位安排住处外,儿童的住处应与成人住处分开。
五、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应执行因有关武装冲突的罪行而宣判的死刑。
第七十八条 儿童的撤退
一、除基于儿童健康或医疗的急迫原因而需要临时撤退或被占领领土以外的儿童的安全需要临时撤退外,冲突任何一方不应安排将其本国国民以外的儿童撤往外国。如果能够找到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撤退须得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能找到这类人,撤退则须得到依据法律或习惯对儿童负主要照顾责任的人的同意。任何这种撤退应由保护国在与有关各方,即安排撤退的一方,接受儿童的一方及国民被撤退的各方协议下予以监督。在所有情形下,冲突所有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撤退受危害。
二、在按照第一款发生撤退的任何时候,均应以最大可能的连续性向每个儿童提供教育,包括其父母所希望的宗教和道德教育。
三、为了便利按照本条撤退的儿童返回其家庭和国家的目的,安排撤退的一方的当局,并于适宜时,接受国的当局,应为每个儿童立一卡片,贴有照片,寄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中央查访局。在任何可能时并在其不发生使儿童受害的风险的任何时候,每张卡片均应记载下列各项情报:
(一)儿童的姓;
(二)儿童名字;
(三)儿童性别;
(四)出生地点和日期(如日期不明,填写大约年龄);
(五)父亲姓名;
(六)母亲姓名和婚前姓名;
(七)儿童近亲;
(八)儿童国籍;
(九)儿童本国语言以及其所讲的任何其他语言;
(十)儿童家庭地址;
(十一)儿童的任何识别号码;
(十二)儿童健康状况;
(十三)儿童血型;
(十四)任何显著特征;
(十五)找到儿童的日期和地点;
(十六)儿童离开其国家的日期和地点;
(十七)儿童宗教,如果有的话;
(十八)儿童目前在接受国的地址;
(十九)如果儿童在返回前死亡,死亡地点和情况以及埋葬地点。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七十九条 对新闻记者的保护措施
一、在武装冲突地区担任危险的职业任务的新闻记者,应视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的意义内的平民。
二、这类新闻记者应依此享受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但以其不采取任何对其作为平民的身份有不利影响的行动为限,而且不妨碍派驻武装部队的战地记者取得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身份的权利。
三、这类新闻记者得领取与本议定书附件二的示范证件相类似的身份证。该证件应由该新闻记者作为国民所属国家或该新闻记者居留地国家或雇用该新闻记者的新闻宣传工具所在地国家的政府发给,证明其新闻记者的身份。
第五部 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执行
第一编 总则
第八十条 执行措施
一、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履行其依据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义务。
二、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发出命令和指示,保证各公约和本议定书被遵守,并应监督其执行。
第八十一条 红十字会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的活动
一、冲突各方应在其权力内给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切便利,使该委员会有可能执行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赋予的人道主义职务,以便保证对冲突受难者的保护和援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得进行任何有利于这类受难者的其他人道主义活动,但须得有关冲突各方的同意。
二、冲突各方应给予各自的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红狮与太阳会),以按照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和国际红十字大会所制订的红十字基本原则进行其有利于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人道主义活动所需的便利。
三、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以一切可能方式,便利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红狮与太阳会)组织和红十字会协会按照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和国际红十字大会所制订的红十字基本原则所给予冲突受难者的援助。
四、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尽一切可能,使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指的经冲突各方正式核准并按照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人道主义活动的其他人道主义组织获得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类似便利。
第八十二条 武装部队中法律顾问
缔约各方无论何时,以及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时,应保证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对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就此问题发给武装部队的适当指示,向相当等级的军事司令官提供意见。
第八十三条 传播
一、缔约各方承诺,在平时及在武装冲突时,尽可能广泛地在各自国家内传播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特别是将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学习包括在其军事教育计划内,并鼓励平民居民对各公约和本议定书进行学习,以便这些文件为武装部队和平民居民所周知。
二、在武装冲突时负责适用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任何军事或民政当局,应充分熟悉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本文。
第八十四条 适用规则
缔约各方应通过保存者,并于适当时通过各保护国,尽速彼此通知本议定书的正式译文以及为了保证其适用而通过的法律规章。
第二编 破坏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行为的取缔
第八十五条 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的取缔
一、各公约关于取缔破约行为和严重破约行为的规定,经本编加以补充,应适用于破坏和严重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的取缔。
二、各公约所述的作为严重破约行为的行为,如果是对本议定书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所保护的在敌方权力下的人,或对受本议定书保护的敌方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或对在敌方控制下并受本议定书保护的医务或宗教人员、医疗队或医务运输工具作出的行为,即是严重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
三、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破约行为外,下列行为在违反本议定书有关规定而故意作出,并造成死亡或对身体健康的严重伤害时,应视为严重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
(一)使平民居民或平民个人成为攻击的对象;
(二)知悉攻击将造成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3目所规定的过分的平民生命损失、平民伤害或民用物体损害,却发动使平民居民或民用物体受影响的不分皂白的攻击;
(三)知悉攻击将造成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3目所规定的过分的平民生命损失、平民伤害或民用物体损害,却发动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的攻击;
(四)使不设防地方和非军事化地带成为攻击的对象;
(五)知悉为失去战斗力的人而使其成为攻击的对象;
(六)违反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背信弃义地使用红十字、红新月或红狮与太阳的特殊标志或各公约或本议定书所承认的其他保护记号。
四、除上述各款和各公约所规定的严重破约行为外,下列行为于故意并违反各公约和本议定书作出时,应视为严重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
(一)占领国违反第四公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其本国平民居民的一部分迁往其所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居民驱逐或移送到被占领领土内的地方或将其驱逐或移送到被占领领土以外;
(二)对遣返战俘或平民的无理延迟;
(三)以种族歧视为依据侵犯人身尊严的种族隔离和其他不人道和侮辱性办法;
(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敌方违反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在历史纪念物、艺术品和礼拜场所不紧靠军事目标的情形下,使特别安排,例如在主管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安排所保护的,构成各国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公认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成为攻击的对象,其结果使该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遭到广泛的毁坏;
(五)剥夺各公约所保护或本条第二款所指的人受公正和正规审判的权利。
五、在不妨碍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的条件下,对这些文件的严重破坏行为,应视为战争罪。
第八十六条 不作为
一、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取缔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所引起的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所引起的任何其他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
二、部下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事实,并不使其上级免除按照情形所应负的刑事或纪律责任,如果上级知悉或有情报使其能对当时情况作出结论,其部下是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这种破约行为,而且如果上级不在其权力内采取一切可能的防止或取缔该破约行为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司令官的职责
一、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要求军事司令官,防止在其统率下的武装部队人员和在其控制下的其他人破坏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行为,于必要时制止这种行为并向主管当局报告。
二、为了防止和制止破约行为,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要求司令官,按照其负责地位,保证在其统率下的武装部队人员了解其依据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应负的义务。
三、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应要求任何司令官,在了解其部下或在其控制下的其他人将从事或已经从事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时,采取防止违反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必要步骤,并于适当时对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违犯者采取纪律或刑事行动。
第八十八条 刑事事项上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