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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第十条 对医疗职责的一般保护
  一、在任何情况下,不问谁是受益者,任何人均不应因进行符合医疗职责的医疗活动而受惩罚。
  二、对从事医疗活动的人,不应迫其从事或进行违反医疗道德规则、或其他为伤者和病者的利益而制订的规则、或本议定书的行为或工作,也不应迫其不从事这类规则或本议定书所要求的行为。
  三、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关于其可能取得的有关在其照顾下伤者和病者的情报的职业上义务,除受国内法的限制外,应受尊重。
  四、除受国内法的限制外,任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均不得因拒绝提供或未提供关于在其照顾下或曾在其照顾下的伤者和病者的情报而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的保护
  一、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无论何时均应受尊重和保护,并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
  二、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除其用于从事人道主义职能以外的敌对行为外,其有权享受的保护不应停止。但仅在发出警告,并在任何适宜时定有合理时限,而警告仍无效果后,保护才得停止。
  第十二条 特殊标志
  在有关主管当局指导下,医务和宗教人员以及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应展示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或红狮与太阳的特殊标志。在任何情形下,该特殊标志均应受尊重。该特殊标志不应用于不正当的用途。

第四部 平民居民

  第十三条 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一、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受免于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为了实现这种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则。
  二、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三、平民个人除直接参加敌对行为并在参加期间外,应享受本部所给予的保护。
  第十四条 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
  作为作战方法使平民居民陷于饥饿,是禁止的。因此,为了该目的,对平民居民所不可缺少的物体,如粮食、生产粮食的农业区、农作物、牲畜、饮水装置和供应及灌溉工程,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去效用,都是禁止的。
  第十五条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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