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议定书不应适用于非武装冲突的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而不时发生的暴力行为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第二条 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本议定书应适用于受第一条所规定的武装冲突影响的一切人,而不应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分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为依据加以任何不利区别(以下简称“不利区别”)。
二、在武装冲突结束时,基于有关该冲突的原因而自由被剥夺或自由受限制的一切人,以及在该冲突后基于同样原因而自由被剥夺或自由受限制的一切人,均应享受第五条和第六条的保护,直至自由的剥夺或限制终止之时为止。
第三条 不干涉
一、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援引以损害国家的主权,或损害政府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或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
二、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援引作为无论基于任何理由而直接或间接干涉武装冲突或冲突发生地的缔约一方的内部或外部事务的根据。
第二部 人道待遇
第四条 基本保证
一、一切未直接参加或已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不论其自由是否受限制,均有权享受对其人身、荣誉以及信念和宗教仪式的尊重。这类人应在任何情况下受人道待遇,而不加任何不利区别。下令杀无赦,是禁止的。
二、在不妨害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条件下,对第一款所指的人的下列行为是禁止的,并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均应禁止:
(一)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上或精神上幸福的暴行,特别是谋杀以及虐待,如酷刑、残伤肢体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二)集体惩罚;
(三)扣留人质;
(四)恐怖主义行为;
(五)对人身尊严的侵犯,特别是侮辱性和降低身分的待遇、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
(六)各种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
(七)抢劫;
(八)以从事任何上述行为相威胁。
三、对儿童,应给予其所需的照顾和援助,特别是:
(一)儿童应按照其父母的愿望,或父母不在时,按照负责照顾的人的愿望得到教育,包括宗教和道德教育;
(二)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便利暂时离散的家庭重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