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
目录
序文
第一部 本议定书的范围
第一条 对事物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不干涉
第二部 人道待遇
第四条 基本保证
第五条 自由受限制的人
第六条 刑事追诉
第三部 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第七条 保护和照顾
第八条 搜寻
第九条 对医务和宗教人员的保护
第十条 对医疗职责的一般保护
第十一条 对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的保护
第十二条 特殊标志
第四部 平民居民
第十三条 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第十四条 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
第十五条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
第十六条 对文物和礼拜场所的保护
第十七条 对强迫平民迁移的禁止
第十八条 救济团体和救济行动
第五部 最后规定
第十九条 传播
第二十条 签字
第二十一条 批准
第二十二条 加入
第二十三条 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修正
第二十五条 退约
第二十六条 通知
第二十七条 登记
第二十八条 作准文本
序文
缔约各方,
回顾到庄严载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人道主义原则,构成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形下对人的尊重的基础,
还回顾到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提供对人的基本保护,
强调有必要保证这类武装冲突的受难者得到更好的保护,
回顾到在现行法律所未包括的情形下,人仍受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保护,
议定如下:
第一部 本议定书的范围
第一条 对事物的适用范围
一、本议定书发展和补充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而不改变其现有的适用条件,应适用于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所未包括、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率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