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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此项声明如被载入提单,应成为初步证据,但不应对承运人具有约束或终结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协议,可在本款所述金额之外另行确定一个最高金额,但此最高金额不得低于上述金额。
  如果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则无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因知其性质及特征而未同意装运的属于易燃、易爆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在卸货前将其卸于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予赔偿,此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运此种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已知其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将对船舶或货物构成危险时,可以同样地由承运人将其卸于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发生共同海损时除外。
  第5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规定的全部权利与豁免,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增加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需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本公约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是在船舶处于租船合同的情况下签发,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禁止在提单中加入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的规定。
  第6条 虽有前述各条的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仍可就承运人对任何特殊货物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权利与豁免,或其对船舶适航的义务(在该条款不违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或者,就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谨慎,自由地以任何条款达成任何协议,但以尚未签发或不拟签发提单为前提,而且协议的条款应载入不得流通和已注有此种字样的单证中。
  这样达成的任何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普通贸易过程中一般商业性货物运输,而仅在所拟装运的货物性质和状况,或所拟进行的运输所处的环境所订的条款和条件能合理地证明特别协议为正当时,才能使用。
  第7条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禁止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运货物在装船前或卸船后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或与之有关的义务,以及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第8条 本公约中的规定不影响有关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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