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5日)
简介
本公约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1931年6月2日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西班牙、美国、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喀麦隆、古巴、塞浦路斯、丹麦、厄瓜多尔、斐济、芬兰、冈比亚、圭亚那、几内亚比绍、伊朗、爱尔兰、以色列、象牙海岸、牙买加、科威特、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莫桑比克、荷兰、挪威、巴勒斯坦、巴拉圭、秘鲁、葡萄牙、新加坡、索马里、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帝汶、汤加、土耳其、扎伊尔、马尔加什、叙利亚、马莱、巴哈马、直布罗陀等。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由提单或者只要是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而对在租船合同下或依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上述任何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则自此种提单或类似的凭证从调整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之时起,亦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各种货物、制品、商品和各类任何物件,但活动物和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甲板上且已照装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包括货物自装上船舶之时起至货物卸离船舶之时为止的一段时间。
第2条 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每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对该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以及卸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义务与责任,并享受权利与豁免。
第3条 1.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
(a)使船舶适航;
(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
(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