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
前言
本议定书的各当事国,
鉴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第十五条(c)款规定,包括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下称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在内的各缔约国,应给予适当的特权、免除和豁免;
鉴于卫星组织已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缔结了《总部协定》,该《总部协定》已于1976年11月24日生效;
鉴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第十五条(c)款规定,除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以外的所有其他缔约国应缔结一项关于特权、免除和豁免的议定书;
确认本议定书规定的特权、免除和豁免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履行卫星组织的职能;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议定书中:
(1)“协定”系指1971年8月20日起在华盛顿向各国政府开放签署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及其附件;
(2)“业务协定”①系指1971年8月20日起向各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电信机构开放签署的协定及其附件;①《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二集)》第257页-277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第一版。
(3)“卫星组织两项协定”系指上述(1)和(2)项所提及的协定和业务协定;
(4)“卫星组织缔约国”系指协定对其生效的国家;
(5)“卫星组织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缔约国或其指定的电信机构;
(6)“当事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的卫星组织缔约国;
(7)“卫星组织职员”系指总干事和执行局内担任固定职务或至少1年定期职务的专职雇员,但不包括为卫星组织服务的勤杂人员;
(8)“缔约国代表”系卫星组织缔约国的代表,在每种场合均指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
(9)“签字者代表”系卫星组织签字者的代表,在每种场合均指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
(10)“财产”包括可对之行使所有权和契约权的任何性质的物品;
(11)“档案”包括卫星组织所属或所占有的全部文字记录、函电、文件、底稿、照片、影片、光学记录和磁性记录。
第一章 卫星组织的财产和经营
第二条 档案的不可侵犯性
卫星组织的档案无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可侵犯的。